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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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22)4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8日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法定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充分发挥保证金的作用,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现象,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突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
2、法(省政府令第295号)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进入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医疗设备器械、国有资产、特许经营权、农村产权、排污权等项目交易活动中,由项目响应方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提交的,用于约束项目响应方履行其交易义务的担保金。第三条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保证金的统一代收、代退和管理等工作。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医保、卫健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第四条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形式提交:(一)货币形式;(二)电子保函:包括但不
3、限于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由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电子保函平台向投标人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资源交易担保凭证,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保函仅限于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具体项目“一标段一保函。(三)承诺。该形式的适用范围和标的额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保证金按以下标准分类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阻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保证金按照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提交;
4、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项目保证金应不低于出让底价的20%;国有资产项目保证金按照不低于资产评估价的5%提交;其他进场项目保证金提交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执行。第六条项目发起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提交形式、专用账号获取方式、电子保函格式、具体标准、提交截止时间、退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七条货币形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专用账户银行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与管理等工作。货币形式可以通过转账、电汇、网银等方式提交。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第八条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保证金电子保函平台。
5、保函出具机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参与电子保函业务。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保函出具机构及电子交易平台开发运维单位签订电子保函合作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保函文件中必须包含投标企业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企业名称、担保金额、保函获得时间、担保项目名称、费用支付账户等。电子保函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保函平台获得。第九条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交易时,应在交易现场公示保证金提交信息,包括以货币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到账信息及收到电子保函相关信息;保证金提交信息由项目发起方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核验,项目响应方未按交易文件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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