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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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琼卫规(2022)6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省医学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1日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
2、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的行为
3、。前款不包括涉及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违法行为。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对各市县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移送涉及药品药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及记分实施工作,并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第五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疗机构各种各类评优推先、等级评审、绩效考核、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等医疗机
4、构评审评价。第六条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为5个档次,分别为:2分、4分、6分、8分、12分。第八条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裁量因素予以记分:(一)属于轻微违法的记2分;(二)属于一般违法的记4分;(三)属于较重违法的记6分;(四)属于严重违法的记8分。第九条未纳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按照下列情形记分:(一)处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记2分;(二)处最低罚款处罚或者最高罚款30%(含)以下的,记
5、4分;(三)处最高罚款30%(不含)至70%(含)处罚的,记6分;(四)处最高罚款70%(不含)以上处罚的,记8分。第十条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记分分值的,以规定记分分值进行记分。没有明确规定记分分值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同一次行政处罚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的,以最高罚种分值计算,不累计记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使用1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护理活动的;(二)违规使用1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34条规定的除外);(三)使用1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四)使用1名有效
6、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的;(五)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六)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或处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七)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挂牌、医疗文书、牌匾、印章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核准内容的;()未开展医疗服务和行风建设问题自查自纠的;(九)未按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对外公开的;(十)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十一)未按规定履行严重精神障碍、肿瘤报告责任的;(十二)未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训基地受到全省通报批评或培训基地的专业基地受到国家通报批评的;(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7、十四)不按规定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十五)未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制度,或者未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的;(十六)未按规定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识的;(十七)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防护、放射诊疗质量、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不符合放射卫生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十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十九)医师多点执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主执业机构不支持和提供便利的;(二十)未按规定组织医师定期考核的;(二十一)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卫
8、生机构方存在过错并承担轻微责任的;(二十二)被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平台发现不规范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累计每达到5例的;(二十三)未按要求做好患者及陪护人员院感防控管理的;(二十四)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二十五)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转运(送)中心”“急救中心”“急救站”等名义到医疗机构通过散发小广告等方式,宣传推介医疗转送服务,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二十六)未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
9、人员的;(二十七)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二十八)所使用药品未有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未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未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的;(二十九)配制的制剂未经所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以及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三十)未按要求报告个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三十一)聘用非药学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三十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依法执业要求的。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使用1名未
10、经注册或备案的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二)使用1名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的;(三)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未按规定交付本省指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集中回收处置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孕产妇危重及死亡报告制度和婴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管理报告制度的;(五)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六)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
11、重点监督单位的;(七)冒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名义出具检查报告的;(A)依法执业自查弄虚作假,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执业行为的;自查中发现违法执业行为,未按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进行整改的;(九)未配备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专职或兼职人员的,未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制度的;(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依法执业要求的。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使用1名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医师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二)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注销、撤销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三)发生一、二
12、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主要责任的;(四)医疗机构擅自将救护车、医疗转送服务车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或以任何形式挂靠在其他医疗机构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或医疗转送服务活动;(五)医疗机构的救护车、医疗转送服务车不按规定或引导违章停车,其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直接或煽动患者家属威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正常诊疗秩序;(六)依法执业自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未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七)未按要求报告群体药品、医疗器
13、械不良反应/事件的;(八)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良执业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一)使用1名不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且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二)遗弃患者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由于管理缺失、管理混乱、保障不足、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或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直接导致孕产妇发生可避免死亡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暂缓校验期内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的;(五)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性质恶劣的;(六)医疗机构违规买卖、转让医疗废物的;(七)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
14、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A)以雇佣“医托”、发放实物、返现、返券等不正当方式招揽、截留患者就诊和办理住院的;(九)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医疗设备不按规定采购的;(十)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置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十一)急救中心(站、医疗转送服务站)收费标准不透明,或违反规定(协议、承诺等)乱收费,中途加价或超额收费;(十二)急救中心(站、医疗转送服务站)在院前医疗急救或医疗转送服务过程中,配备医护人员不符合要求;(十三)医疗机构救护车、医疗转送服务车不符合有关标准,车载设备不
15、齐全,存在安全隐患;(十四)在急救或医疗转送服务活动中,急救中心(站、医疗转送服务站)通过给予信息费等方式推介医疗转送服务;(十五)急救中心(站、医疗转送服务站)非法转运遗体,或不按规定转送非急救对象;(十六)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严重或群体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十七)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良执业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或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开展除急救外的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的;(二)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的;(三)因套取或
16、变相骗取医保资金和补助资金而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卫生机构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参与涉黑涉恶行为事件的;(七)医疗机构套牌、非法安装救护车警灯、警报器,或非法改装、仿冒、盗用救护车外观标识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执业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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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2年版 海南省 卫生 健康 委员会 药品 监督 管理局 关于 印发 医疗机构 不良 执业 行为 记分 管理办法 2022 年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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