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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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22)1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气象局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强化措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措施适用于全省范围,施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1日。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实施方案。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
2、责分工负责抓好落实。三、强化措施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实施情况纳入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四、本试行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气象局2022年12月28日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为加强全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强化河湖生态基流保障。强化枯水期水量调度,按照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
3、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的原则,统筹分配水资源,强化河湖生态基流保障措施。加强重点用水单位(自来水厂除外)、高耗水行业用水管理,合理调控高耗水行业节约用水、错峰用水。(省水利厅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水质水文监测预警。各级生态环境、水利(水文)、气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枯水期水质、水文和气象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和预警预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枯水期定期会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涉水工程或活动管理。严格监管在国控断面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三公里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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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 湖南省 生态环境 部门 关于 印发 枯水期 水生 环境管理 强化 措施 试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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