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全文及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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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口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学生,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
2、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园、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第六条家庭
3、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健全以教育、财
4、政、人社、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社厅全面指导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各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并汇总上报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行政区划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
5、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第八条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第九条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
6、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在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第三章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
7、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三)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
8、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六个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H)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
9、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十二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条(七)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
10、的其他困难学生。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第四章认定方式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三)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
11、进行动态调整。(四)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第十四条高等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义务教育阶段以“信息比对认定”为主。学前教育阶段以“信息比对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主,鼓励有条件地区运用“量化评估认定”。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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