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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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债权编,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第三章 债的履行,第一章 债的概述,第四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五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知道债的种类。【教学重点及难点】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种类。,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 指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解:1、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还包 括债权,是一种法律关系;2、民法上的债,不仅包括金钱之债,还包括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等债。,二、债的法律特征,1、主体特定2、客体(标的)是特定行为(给付)3、内容包含债权与债务4、发生原因多样化,
2、三、债的法律关系,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债权和债务。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权,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权的特征债权与物权的比较,债权的基本属性,债权的基本属性,一、债权是请求权二、债权的请求权性质是本权请求权1、债权自成立时起就成立了请求权2、未届请求期限的债权不是期待权3、债权请求权有两种形态三、债权请求权是本权请求权中的一种,债务,特定人(债务人
3、)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理解:债务具有义务之本质;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具有期限性。,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债的客体,一、学理上的观点二、给付:1、给付的概念2、给付的要件:合法、确定、适格 3、给付的形态,一、以发生原因为标准,(一)合同之债 意定之债,(二)法定之债,1、不当得利之债,2、无因管理之债,3、侵权之债,二、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一)单一之债 债之两方均为一人,(二)多数人之债 债之两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第三节 债的分类,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分类标准: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决定,类型,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概念特征典型例证区分的意义,债的发
4、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而为决定的债,1、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关系的意思2、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1、债的发生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2、债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1、意定之债体现“意思自治”,法定之债的发生根据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调整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三)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划分,债权人 债务人,连带之债:,1、外部效力,全额,全额,2、内部效力,追偿,追偿,债权人 债务人,按份之债:,份额,份额,追偿,追偿,按份之债的效力,(
5、四)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又一种划分,债权人 债务人,可分之债:,可分之债的效力: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可以单独请求,可以单独给付,债权人 债务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的效力:只能是连带之债,不可以单独请求,不可以单独给付,全额,全额,全额,全额,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分类标准,债的主体的人数是单一还是多数,类型,单一之债,多数之债,概念,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的债,划分的意义,目的在于研究多数人之债,对于明确多数主体的内、外关系有重大意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注: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的一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同样要对其他当事人发生法律上
6、的效力的法律关系。,分类标准:多数人之债中,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类型,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概念,主体一方的数个当事人之间,各自依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又可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两种情况。,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两种情况。,特征,1、按份之债的各个债权人或各个债务人只能按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2、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几个独立的债集合在一起。3、当事人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1、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的
7、债务,原债即随之消灭。3、连带之债往往存在内部求偿关系。,三、以债的客体为标准,(一)简单之债 一种给付客体,(二)选择之债 并列多个给付客体,债权人 债务人,C项给付,1、选择权履行的前提,(1)约定选择权,(2)无约定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2、履行不能一个选项不能履行,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三)任意之债 多个给付客体,有先后顺序之分,1、不发生选择问题,2、履行不能问题,与选择之债相同,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分类标准:按债之给付有无选择余地。,类型,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概念,当事人只能按确定的一种债的标的予以履行的债。由于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无选择余地,故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8、当事人可以从债的多种标的中选择其中一种来履行的债。如“三包”。,区分的法律意义,1、选择之债的标的依选择而特定,转化为简单之债。2、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规定。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四、以债的标的为标准,(一)特定物之债 以特定物为标的,(二)种类物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区分意义:,债权人 债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不能当然免除,债权人 债务人,实际履行义务免除,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分类标准,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类型,特定之债,种类之责,概念,以特定物(行为特定、权利特定)为标的债,以种类物为标的债,特征,1、具有不可替代性。2、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3、所有
9、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1、具有相互可替代性。2、种类物的灭失不免除债务人的交付责任。3、种类物的所有权交付时发生转移。4、种类之债经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区别的意义,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时间、风险负担以及履行不能等方面效力不同。,五、以两个债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一)主债 可得独立存在,(二)从债 依赖于主债才能存在,区分意义:,主债不产生,从债不能产生;主债变更、消灭,会引起从债变更、消灭,六、以债的强制执行力为标准,(一)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诉诸强制执行,(二)自然之债 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区分意义:,自然之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受领力,主债与从债,分类标准:
10、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的相互效力。,类型,主债,从债,概念,能独立存在,不以其他的债作为自己的存在前提的债。,从属于主债,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划分的意义,1、从债的效力随着主债的效力而转移,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2、从债随着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着主债的终止在终止,但从债的不成立和无效并不影响主债的存在和无效。,第四节 债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的涵义,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案例讨论,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
11、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 涉他契约 债的保全,第五节 债务与责任,及债上的义务群,债务与责任,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1)责任作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强制实现此义务的手段,是债务履行的担保,是债务法律约束力的体现;(2)债务是从正面、积极的方面观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而责任
12、是从反面、消极方面观察之;(3)债务与责任如影随形,例外时二者可分离。,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案例讨论: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在选购过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则顾客得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再比如出卖人将病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且连累其牛群亦受感染,则买受人可基于何种基础主张请求权?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的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案例讨论:1、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为由拒绝支付报
13、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张医生之履行不能?2、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也指给付效果。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务人只要善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皆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完成。,给付义务的分类,主给付义务与从
14、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给付义务的分类,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附随义务,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
15、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 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附随义务,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具体言之,法院可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附随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
16、约磋商,使乙确定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权利?2、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种权利?,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时,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此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构成缔约过失。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
17、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应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负责。,不真正义务,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之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被害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为自己过失。,第十六章,第六节 债法,及债法的发展,债法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系之规范。债法为财产法 债法多为任意法 债法为交易法,债法的发展,由静的安全到动
18、的安全 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则)物权之债权化及债权之物权化,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第一节 概述,债的发生原因,涵义: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关系的原因。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总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和行为以外的事实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分。,分类:,一、意定之债 1、合同 2、单独行为(1)悬赏广告(2)设定幸运奖,二、法定之债,1、无因管理 2、不当得利 3、侵权行为 4
19、、其他行为:如缔约过失、相邻关系损害等。,第二节 合同,合同的涵义,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契约表示方向相对的意思表示,合同表示方向相同之意思表示。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而将传统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区别于物权合同),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律行为。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合同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德民305条,合同的特征,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致合同是以发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2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正义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涵义:缔约自由、选择
20、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意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民1134条 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缔约自由的限制 内容自由的限制 要式合同的限制,合同正义(公平)原则,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但亦有“等价”之要求。但此要求系以主观层面考查,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但在发生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并使合同正义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介入干涉。除此以外,关于合同风险和负担的分配安排也体现了这一原则。,鼓励交易原则,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范围大为缩小;严格限制解约的条件,鼓励以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合同法61、
21、62条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补充方法的规定。,合同的种类,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本约与预约 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性质通说为双方法律行为,故应符合一般法律行为的要件,特别强调意思表示的合致性,即所谓“合意”。除合意外还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思。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要约,以缔约为目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希望
22、对方承诺。亦可称为发盘、发价、出盘、报价等。,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为意思表示 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 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区别于要约邀请。案例讨论要约内容须确定 要约人有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要约的效力,生效时间:对话当事人之间采“了解主义”,非对话当事人之间采“到达主义”。合同法第16条 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即不得任意撤销或加以变更。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因此获得承诺的权利。效力的存续期间:要约定有存续期间的。合同法23条第一款 要约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合同法23条第二款,要约的撤回,概念: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合同法17条 要约既然没有生效,要约人当然不
23、受其拘束 并非任何要约均可撤回 如果撤回之通知迟到,其效力如何?需讨论的是,迟到的撤回通知能否直接转化为撤销的通知?,要约的撤销,概念: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失效的意思表示。合同法18条 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旨在缓和法律形式主义之僵化性弊端。要约的撤销受到法律限制。合同法19条 虽然法律对要约的撤销做出限制,但此项规定的性质应为保护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要约的消灭(合同法20条),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要约被撤销。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21条,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
24、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须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但允许承诺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的变动。合同法30条,合同法31条 承诺须在承诺期内到达。合同法23条,合同法28条,合同法29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合同法22条 明示的承诺 默示的承诺 沉默 要约对承诺方式有要求的,承诺的生效,我国法律采“到达主义”,英美法及日本民法采“发信主义”。合同法26条第一款,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法27条,特殊缔约形式,竞争缔约强制缔约 附合缔约交错要约
25、 意思实现事实合同,竞争缔约,招投标程序: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与之订立合同的缔约方式。拍卖: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权利转让给竞买人的买卖方式。,强制缔约,受要约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的缔约形式。邮政、电信、电业、煤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负有缔约义务。医院或医生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诊。出租车司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载。,附合缔约,含义: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格式合同由一方预先拟定。格式合同具有整体性。格式合同具有反复适用性。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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