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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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律社会学兴起的历史背景,中世纪法律思想核心:上帝主宰一切,政治隶属于宗教,人法依附于神法,君权受命于教权。18、19世纪:法律放任主义 法律是承袭传统的一种手艺,它是只有通过学徒式的实践活动才能获得的技术秘密。法律是一种学说和专业活动,毋须参考它所赖以发展的社会环境。,在当时的法律专家、法官和学者们看来,“法律是一种设备齐备的系统,它通过规则进行逻辑推敲就可以制作得更为系统化,在法庭上奉行的是严格依法办事”。就这样,法律专家、法官、学者们一代又一代地固守在律师楼、法庭和图书馆里“闭门造车”,“远离尘世”而又自鸣得意地作着“逻辑演泽”的“专业技术工作”。,19世纪末20世纪初,迅速工业化的
2、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生了一场以整个社会为背景来看待和研究法律的运动。在这场运动的冲击下,“法律毕竟是法律”(“the law is the law”)的“金科玉律”被打得粉碎,法律制度不再被认为是完全脱离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独立存在的和不可更改的“纯碎的东西”,法律研究也不再是法律专业人员的专擅领域。这场运动在学术上的表现就是名之为“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的这一专门性学科的兴起。,法律是如此重要的社会现象,因而人们不能离开社会的其他方面而孤立地分析法律。如果孤立地研究法律,就不可能理解法律的特征,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复杂性;也不可能理解法律是生活的一部分,而不只
3、是专业性业务的一门技术的这种实在性。,西方法律社会学产生的背景分析,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各种社会矛盾趋向激化,战争、经济危机等灾难频繁来临;旧的利益结构急剧变动,新的利益结构正在形成,新旧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这些社会问题都需要法律进行回应与解决。,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民主法治理想之间产生的差距越来越大,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古代和中世纪的法律精神是义务,强调人民服从国家的权力。从17、18世纪“天赋人权”的观念流行以来,法律精神转向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入20世纪后,资产阶级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手段来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法
4、律不仅要注意保护个人利益,而且更应强调保护社会利益,因此用“社会化的法律”代替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其结果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立法,如劳工法、最低工资法、环境保护法、住房法等,这是20世纪初席卷西欧、北美的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来源于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他们认为确保知识内容可靠或科学的唯一途径,是将知识建立于观察经验的基础之上,哲学不应以抽象推理而应以“社会学”为根据,知识的进步只能通过观察和实验。社会学的目的论和方法论启发了一大批学者运用社会学的原理与方法观察和研究法与和法律制度。,二、法律社会学的哲学基础与理论渊源,1、法律社会学的哲学基础与理论渊社会
5、学2、主要法律社会学家及其经典理论 孟德斯鸠萨维尼孔德、斯宾塞埃利希庞德卢埃林和弗兰克迪尔凯姆韦伯马克思,孟德斯鸠(1689-1755)法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律社会学的思想先驱 论法的精神论述了人定法与各种 社会现象的关系。关于研究的基本思想,通过古今东西方各种规章制度的考察,揭示法律秩序与地理环境、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文化、经济、政体、国家大小以及人种等之间的关系概括地说,也就是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地理决定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的作用。(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土壤条件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肥沃土壤条件下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贫瘠土壤条件下,容易和
6、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气候条件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热带容易和适宜建立暴君制度。寒冷条件下、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把法学从神学下解放出来。,萨维尼(17791861)德国著名保守政治家与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否定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存在,法律是民族意志的有机产品,是由民族传统和习惯逐渐形成。,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论,法律大多是经验的体现,法律是发现的而根本不是创造的。法律特征性的形式在于习惯,而其他一切形式都是习惯的显现。试图创设不可能创设的东西是徒劳无功的。许多看似合理的法律工程在成就其目的时收效缓慢,而且相当多的工程已经失败,原因就在于它们与历史的断裂过于激烈或者没有考虑悠久的思考和行
7、动习惯。法律观念必须适应它们将规制的民族的生活,而不是民族生活须无节制地适应法律观念。,孔德(17981857法):早期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社会学概念的确立与社会学科学的创立与孔德分不开,社会学是运用自然科学等方法研究人类社会的科学,社会静力学,研究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动力学,研究社会发展过程或社会进步,秩序和稳定,社会变迁,社会物理学,他希望社会学能象物理学一样,发现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规律,以便维持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一样,有独立于人的活动和意志之外的客观规律和秩序,人不能干预社会秩序的运行规律,只能发现它、利用它;过度干预,就会导致社会的灾难。,市
8、民社会本身不能从它自发形成的组织中产生出社会团结所必须的价值观念,民主制度是不可信的。,斯宾塞(18201903),社会是有机体,同自然界的生物一样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发展。,社会的组织细胞好比生物机体,分类标准不明确,生物学的社会学-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营养,消化,调节,担任营养功能的个人阶级,担任分配和交换功能的商人阶级,调节生产的工业资本家阶级,三个阶级,三大系统,斯宾塞的观点被视为自由放任主义社会学理论,埃利希(18621922)的“活的法律”,社会是法的唯一渊源到社会中出寻找活法奥地利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首创人之一。出生于律师家庭。曾在维也纳大学学法律。1899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
9、学任罗马法教授。著作有 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法学逻辑等。埃利希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这本书是现代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也使其因此而赢得“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称号。,埃利希,埃利希宣称他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即使在现代,国家对法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这种法不同于国家执行的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秩序。尽管这种法在法律命令中没有地位,但它却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人们生活在无数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但除少数人外,都自愿履行
10、这些关系所赋予的义务,如履行父亲或丈夫的义务,尊重他人财产,清偿债务,等等,其动机并不是出于害怕国家的强制。,罗斯科.庞德,罗斯科.庞德(d,18701964)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庞德出生于一个律师家庭,他最早是学习植物学的,曾获得过植物学博士学位。但受家庭的影响,其志趣后转向法学方面。最初曾任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律师,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从1903年起先后在内布拉斯加州州立大学、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任教;1916年-1936年一直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1946年曾来我国任当时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教育部顾问。主要著述有: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罗斯柯庞德
11、法学思想主要集中在对法律概念、法律的历史发展、社会工程与社会控制及社会利益的探讨。他主张,法律的概念应包含司法和行政运作成份。世纪以来,法律的发展不仅应保护个人利益,更应加强保护社会利益,即侧重于社会化的法律发展,他还主张,法的目的是尽可能建筑社会结构。以有效地控制由于人的本性而不可避免出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中人类的利益。,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控制就是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有效控制,即社会对个人施加压力以迫使其尽自己的本份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其反社会行为。在文明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都必须有相应的社会控制手段。在血亲组织社会和政治组织社会不很发达的时期,道德和宗教曾
12、充当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处于次要地位。但在16世纪后,法律便上升至主导地位。“今天,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原因:国家居于整个社会的主导地位;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社会利益理论,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的任务或法律秩序的任务,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人格利益、家庭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和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以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卢埃林和弗兰克:行动中的法,弗兰克:美国法官,现实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任律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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