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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林学院XX计划项目管理办法XX计划是由XX计划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由XX计划市教育委员会与XX计划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旨在推进XX计划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根据XX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XX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项目申请第一条XX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祖国,积极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三)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四)学院在编教师;(五)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0周岁。第二条XX计划项目分自然科学研究和
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第三条学院以公开遴选的方式实行自由申报,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院内初审,择优选拔,经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由学院集中报送。第四条报送的项目还需经过XX计划市教育委员会和XX计划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经XX计划市教育委员会和XX计划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定公示后,正式公布立项。第二章项目经费与管理第五条XX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下拨。立项当年下拨80%,项目通过验收后下拨20%。第六条XX计划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在学院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经费预算及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第七条学院
3、科研处会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监督研究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第三章项目验收第八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XX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验收申请。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提交延期结题申请,一般可延期1年。延期申请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后,报市教委科技处、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审查备案。第十条XX计划项目由我院自行组织验收,要求采取专家组对项目评议的形式进行。验收专家应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3
4、人。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与验收工作。第十一条验收的基本程序(一)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科研处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XX计划工作总结和相关成果附件等有关资料。(二)科研处负责审核全部验收材料及有关证明,组织安排验收。验收安排和验收专家要提前一周报市教委科技处、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市教委科技处、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将组织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三)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学院会将专家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市教委科技处、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主要以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
5、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二)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三)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第十三条验收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一)未能完成申请书中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三)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终止处置。(一)确因不能继续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要求申请终止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委科技处、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批准。结余经费审计后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十五条项目通过验收后,由XX计划市教育委员会、XX计划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复意见,办理结题手续。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并进行第二次验收。若二次验收仍为“不通过”的项目,给予批评并停拨预留经费。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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