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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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服务和监管,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促进我县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XX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以及国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本实施
2、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本细则中“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以农民为主体的组织和农民,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农业企业。第四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鼓励承包方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流转土地经营权。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集中成片流转,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协调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第五条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3、、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相关工作。第二章原则条件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多办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产业,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村同步发展、农民同步进步。(二)坚持政策底线。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准确把握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的政策界限。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4、让农民成为流转土地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三)坚持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强化耕地农业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依法维护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粮食属性。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料和饲草饲料生产。(四)坚持成员优先。在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等相同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5、(五)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流转主体生产管理和市场营销能力等因素,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第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三)受让方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四)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乡村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第三章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第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整村(组
6、)流转承包地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于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发包方可采取互换等方式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受让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第九条流转意向协议书签订后,受让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二)受让主体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信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资信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三)注册资金及流动资金来源和到
7、位情况(自然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和相关说明);(四)流转意向协议书;(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六)流转项目规划;(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A)其他相关材料。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含)至IoooO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土地流转面积10000亩(含)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层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受让主体所提交材料原件需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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