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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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措施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措施:一、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压实文物安全责任(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属地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断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文物所在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与乡镇(街道)每年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晰、落实文物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部门责任。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加强
2、统筹协调,建立文物安全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文物安全问题,督促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和措施。文物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文物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属地政府和文物部门履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水利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三)落实直接责任。文物保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摸
3、清文物保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使用人现状,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职责,上墙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文物保护单位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管理、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于2023年9月底完成辖区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管理信息的挂牌公示。二、实施常态巡查督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加强日常巡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保卫人员值班备勤机制,切实做到人员到岗、责任到人,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和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力量加大汛期、火灾易发时期、重大节假日等安全高危时段的巡查检查频次,对发现的安全
4、隐患问题及时处置。县文物部门要督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落实24小时安保值班制度,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辖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基层派出所治安巡查范围,基层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各类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街道)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辖区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巡查看护。(二)开展专项督查。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对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电器线路消防安全、用电用气用油安全、古建筑主体安全、汛期文物安全管理、应急演练处置等工作执行落
5、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邀请专家现场“巡诊”,推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落到实处。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文物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或其管理单位开展“双随机”消防安全检查;民族宗教部门要重点加强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建立整改台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发现的文物安全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限和措施,实行销号整改,建立整改闭环管理制度。市级文物部门督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县级文物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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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全市 文物 安全 工作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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