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电复律和电除颤术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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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电复律和电除颤术操作规范【适应证】电转复和电除颤的适应证主要包括两大类:各种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的恶性心律失常,各种持续时间较长的快速型心律失常。总的原则是,对于任何快速型的心律失常,如导致血流动力学障碍或心绞痛发作加重,药物治疗无效者,均应考虑电复律或电除颤。1 .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室性心动过速伴意识障碍、严重低血压或急性肺水肿,应立即电复律;室颤、室扑。2 .心房颤动: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考虑电转复:心房颤动病史小于一年者,既往窦性心率不低于60次/分;心房颤动后心力衰竭或心绞痛恶化和不易控制者;心房颤动伴心室率较快,且药物控制不佳者;原发病(例如甲状腺功能亢进)已得到控制,心房颤动仍持续
2、存在着;风心病瓣膜置换或修复后3-6个月以上,先心病修补术后2-3个月以上仍有心房颤动着;预激综合征伴发的心室率快的心房颤动应首选电复律。3 .心房扑动:心房扑动是一种药物难以控制的快速型心律失常。心房扑动是同步电复律的最佳适应证。4 .室上性心动过速:绝大多数室上性心动过速不需要首选电复律,且因发作持续时间长使血流动力学受到影响,例如出现低血压时,应立即电复律。【相对禁忌证】1 .对于异位兴奋灶(自律性增强)性快速型心律失常,例如伴有或不伴有房室传导阻滞的房性心动过速、非阵发性交界区心动过速和加速性室性自主心律,电复律的效果较差,并有可能增加自律性和触发激动,所以一般不主张电转复。2 .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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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 电复 操作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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