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招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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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招标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医院招标管理办法。第二条招标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第三条招标项目必须经院委会会议通过。第四条实行招标项目按业务职能部门评价负责制。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方案,并对招投标公正的效果负全面责任。第五条实行项目考察制。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市场占有率、技术装备、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第六条单项采购实行询价制
2、。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要了解所招标项目的价格,为项目评价提供参考依据。第七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需上报财政局审批组织招标的医疗设备、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与上级部门组织实施政府招标采购。第八条实行全过程监督制。由审计科、财务科、医院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招标监督小组对项目招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九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医院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人员由院领导、财务科、审计科、办公室、总务科、设备科及相关科室代表组成。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十一条医院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
3、标评审小组,人员由分管领导、医疗、医技、财务、设备、总务等人员组成,评标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开标前根据专业性质从评标人员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人员参加评标。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第十二条招标办公室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及评标工作,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办公设备及基建维修等项目。第十三条招标办公室建立招标档案。第三章招标范围第十四条凡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及基建建设和维修采取议标;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及基建建设和维修或批量采购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金额在2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必须列入医院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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