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寓区学生违纪处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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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寓区学生违纪处理细则(试行)为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学生住宿行为,保证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寓内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公寓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参照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结合公寓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公寓中心对学生在公寓区的违纪处理权限为通报批评。对超出以上处理权限的行为,提交学生处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二条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入住公寓,不得私自调换宿舍,若有特殊情况,可按程序申请办理调换宿舍手续。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第三条妨碍、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寓管理公务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如辱骂工作人员)者,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2、处理。第四条严禁留宿外来人员。留宿外来人员者,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五条严禁携带有毒有害物品及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麻将等进入学生公寓,违者将没收上述物品,并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六条在公寓内进行赌博活动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七条自觉维护公寓安静环境,在公寓内起哄、猜拳、酗酒等,情节、后果严重的,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八条在宿舍内点蜡烛、烧废纸,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未造成火灾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理。两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九条私拉乱接电源、使用电饭煲、电炉等按学校规定禁止使用的电器,未造成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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