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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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院设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1人,副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3年。委员包括学院及系(部)主要负责人和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学科带头人。委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部门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负责协助组织全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第三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二)审定各系分委员会
2、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S)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做出决定或通过授予学位名单时,应有2/3及以上成员出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经全体成员过2/3通过方为有效。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1人,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要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由各系民主推荐,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3年。第五条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二)审查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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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学位 授予 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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