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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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四条学生应坚持认真、严肃、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
2、的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诉人。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特殊情况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具体受理学生申诉,包括对学生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前期核查,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和协调工作。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学院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有积极协助和配合的义务。第九条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学生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S)复查后作出复查决定或建议;(四)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申诉处理工作程序第十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四个环节组成。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一)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二)申诉书应写明申诉的理由及要求,由本人直接递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三)在学院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
4、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工作。学生撤回申诉的,本人不得再次提起申诉。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应提交的材料学生提出申诉时,本人应亲自递交书面申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系部、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本人详细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申诉的理由、申诉的时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一)原处理、处分决定适用规定不当;(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之程序不符合规定;(S)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原认定的事实不符;(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存在明显过失、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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