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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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备案管理办法I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I第二条具有本自治区户籍或实际长期居住本自治区,跟随本自治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中医类执业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之后,需要跟随指导老师参加中医医术专长实践的参照执行。I第三条传统医学师承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I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区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备案管理,组织实施师承人员出师考核。II各市
2、、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师承人员的资格审核、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师承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自治区户籍或实际长期居住本自治区;I(-)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三)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在医疗机构中坚持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完成跟师学习任务。I第五条师承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所在主执业机构同意;(二)在本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S)有丰富的中医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身体健
3、康,能够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完成师承教学任务。I第六条师承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备案审批表(附件1);(二)师承学员身份证、最高学历毕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S)师承老师身份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四)师承老师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意带教证明;(五)经县(区)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附件2)。I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师承师生双方各留存一份。证件类应当提供原件供备案审核,留存复印OI第七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四名。不符合第四、五、六条及本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第八条备案程序:(-)师
4、承人员与指导老师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在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公证。(二)公证后一个月内,师承人员向其长期师承学习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备案审批表。县(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S)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后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第九条指导老师应保证带教时间,制定详细的师承教学计划,确定教学内容、目标和进度,并严
5、格执行;应精心组织师承教学,指导师承人员结合临床实践学习中医药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悉心传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按照确定的师承教学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带教任务。I师承人员应尊师守纪,保证跟师学习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水平。I第十条师承学习内容包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规定的内容、中医经典著作、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等。第十一条师承学习形式以临床跟师学习和自学为主,市、县(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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