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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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宿迁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6日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注重品牌建设、追求卓越绩效,完善地方质量奖励制度,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61号),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宿
2、迁市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宿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第三条宿迁市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宿迁市市长质量奖和“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每年评审1次。每年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不超过3个,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原则上,宿迁市市长质量奖和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个人每年不超过1个。第四条宿迁市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一)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
3、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二)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五条宿迁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一)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或者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二)质量工作成绩优秀、对推动相关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
4、则实施指南。如前款国家标准修订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第八条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宿迁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第九条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组,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第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工作。第十一条申报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连续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二)符合
5、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三)注重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和标杆示范意义,通过GB/T19001/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市级以上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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