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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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根据民政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XX民社救字2018X号)及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XX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把政府提供的一部分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主要包括加强窗口建设、落实经办服务人员、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等。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便民惠民的原则。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社会救助服务购买机制,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第六条县民政局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
3、绩效评价;县编办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县财政局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本细则规定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第八条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4、社会力量。第九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四)具备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第十条购买主体应
5、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应当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得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第十一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一)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二)服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
6、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第十二条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公众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第十三条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年度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计划,根据本地情况推动对重点服务项目的购买取得实效。要认真核实有关社会力量的资质及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以此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
7、依据。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第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市场发育程度以及供求变化等因素,按照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成果评价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第十五条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去,编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开展政府购买活动。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8、除外。第十七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第十九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的义务,认真实施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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