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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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二二年二月十三日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加框部分为删除内容原条款修订后条款立法依据立法参照和理由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经营企业、个体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
2、管理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2021年2月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武汉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以
3、下简称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出租汽车(包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分别简称巡游车、网约车)的管理。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东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使用7座以下乘用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的营利性客运活动,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经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管理
4、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第三条I本条例所称出租汽巡游出租汽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车经营服务管理规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租赁服客运服务或者租赁服务的客运车定(自2021年8务的客运车辆。z月11日起施行,以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下简称巡游车规意愿提供运送服务,按照里程提供运送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定)第三条出租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汽
5、车是城市综合交活动。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配通运输体系的组成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备或者不配备驾驶员的,按照租部分,是城市公共交租配备或者不配备驾驶员的,赁时间和里程收费的出租汽车经通的补充,为社会公按照租赁时间和里程收费的营活动。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众提供个性化运输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客运交通方式相协调。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第四条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出租汽
6、车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对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批和年度审验;组织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监督检查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查处违法行为。第四条I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对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批和年度审验;组织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监督检查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查处违法行为。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并按照市场需求实行总量调控。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
7、理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辽宁条例)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运营服务转型升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选用节能、环保车型,优先使用新能应当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并按照市场需求实行总量调控。鼓励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出租汽车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第六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六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删除理由: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无需在条例中予以规定。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物原则第七条公安、工
8、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田六条E源和社会保障、理、税务、版急管理、生态环资源、工业和信El财政、人力资工商I市场监督管:、城乡建设、应:境、规划和自然息化、城市管理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青岛条例)第八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化解行业纠纷,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技术监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和公安机关应当,定的恪国职责,车管理工作。通管理部门执法:理违法和交通事租汽车及从业人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依法做好出租汽公安机关交人
9、员在执勤、变故时,有权对出员的资格进行检查,涉嫌违法的,移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化解行业纠纷,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展。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越权处罚。第四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越权处罚。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一节巡游车经营许可第九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和转让
10、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删除理由:根据长春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现有的出租车全部实行无偿使用,许可期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第园八条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止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主要采用以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等因素为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者。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在经营许可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省条例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方式。采取有偿出让方式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并根据
11、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辽宁条例第九条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主要采用以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等因素为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者。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规划、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等,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数量,并适时调整,保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在许可时不得承诺许可期限内不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数量。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体使用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田九条I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
12、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省条例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以持有经营权号牌为标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以持有经营权号牌为标志。I巡游车客运经营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和个人应当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个人应当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与之相应的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业务、安全服务等方面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第十日条I
13、出租汽车I巡游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与之相应的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业务、安全服务等方面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的投诉处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企业和个人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一)有符合有关标准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巡游车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
14、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务质量保障制度;(五)I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I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其他条件。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十二条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
15、车辆;(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目一条I出租汽车I巡游车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第十三条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运的第十三条从事出租汽车营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删除理由:驾驶员从业资格单独设立章节。巡游车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出租汽 车行政主管部门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申请予以受理的,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20 日内作
16、出许可或者 不予许可的决定。(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二)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三)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经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同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格;否则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暂住证;(二)有符合规定的机动幸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三)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经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二条I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面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一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其
17、资质进行审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同意取得出租汽车绍誉权的资格;否则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I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营运;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收回经营权,超过90日不参加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第十国三条出租汽车管理主管部门应当I办公室市父通运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I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年度审验。可以继续营运;令限期整改。审验合格的,.审验不合格的,责逾期仍不合格的,收回经营权
18、,逾期未能达到整改过90日不参加审里输主管部门收回其要求,或者超2的,市交通运道路运输证网O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权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因四条出租汽车经营省条例第四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权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巡游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A)不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第十五
19、条用于客运服务的巡游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车辆上固定装置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车辆两侧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喷涂的标志;(三)张贴运价标签、乘客须知和服务监督卡;(四)车辆内外整洁;省条例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车辆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配置标志顶灯、计价器、服务显示标志,喷涂标识,贴挂运价标签、乘客须知和服务监督卡等。巡游车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五)按照车辆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配置、安装标志顶灯、计价器、服务显示标志、信息化监管设备等服务设施;(六)标明
20、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车身编码、服务监督电话号码;(七)喷涂规定的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九)利用出租汽车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客运服务规范。(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和行利用出租汽车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
21、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巡游出租客运”。首次落籍且落籍 时间不超过180天。(+-)符合客运服务规范 的其他要求。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不 得从事运营。(一)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巡游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客运”。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用于巡游车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巡游车技术规定;(二)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车门印有经营者名称;(三)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
22、和能显示有客、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电召等营运状态的标志;(四)安装符合技术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五)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营运设备;(六)车辆尾气排放符合环保标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退出运营服务时,应当自退出之日起三日内清除车身营运标志,拆除营运设施,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回相关营运证件。禁止非巡游出租汽车悬挂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待租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辽宁条例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退出运营服务时,应当自退出之日起三日内清除车身营运标志,拆除营运设施,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回相关营运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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