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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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丽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13)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龙泉市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及各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众团体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
2、源、公共资源利用等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二)工程建设合同;(三)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拆迁改造合同;(四)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五)政府投融资合同、借款合同;(六)市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对外担保、产权收购、股权投资的合同;(七)各类技术服务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委托合同;(A)其他符合规定的行政机关合同。劳动合同,科技、课题合同,以及通过“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实施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行政机关合同有
3、如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合同:(一)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二)涉及标的额超过IOOO万元(含)人民币的合同;(三)涉及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同;(四)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合同;(五)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丽水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合同;(六)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龙泉市司法局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重大合同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审核、备案、履行、评价、档案管理等活动,应当适用本办法。采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因应对突发事件而
4、采取应急措施所订立的行政机关合同,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内容合法、衔接顺畅、处理及时、监督有力的原则,以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为主,以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第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承担合同管理主体责任。市政府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项目所涉职责,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或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合同承办事务。第七条市政府开发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一体化”应用系统(简称“一体化”应用),建立健全全市行政机关合同信息数据库,对行政机关合同实行动态化、信息化、集中化管理。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将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及时全面地录入“
5、一体化”应用系统,实现在线全程留痕。第二章起草第八条对行政机关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合同中应当注明合同编号。第九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省、市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十条国家、省级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且重复使用、条款相对固定的合同,相关单位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格式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由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还应当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保障合同格式条款公平合理。第H一条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
6、容:(一)合同双方主体信息;(二)合同背景及合同目的说明;(三)合同标的及其数量、质量等信息;(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五)合同履行进度安排;(六)双方权利义务;(七)保密条款;(A)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管辖机构;(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不同形式往来文件的送达效力等沟通机制;(十一)合同成立、生效条款和合同订立地点、订立时间;(十二)合同编号;(十三)市政府订立的合同应当明确具体承办单位;(十四)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禁止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二)临时机
7、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三)在合同中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四)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合同采用示范文本的,可适当简化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核。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前应当由合同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其中重大合同还应提交龙泉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第十四条重大合同报送龙泉市司法局进行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文本草拟稿;(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人
8、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三)合同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龙泉市司法局有权要求补正;承办单位不按要求补正的,龙泉市司法局可以不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第十五条审核主体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事项是否超越权限;(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表述是否准确;(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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