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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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规范(2022)3号)各区教育局:为加快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引导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3日天津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引导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2、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需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
3、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是指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置标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指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上报,依申请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信息进行修正及上报。第二章评价标准与等级第五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下设28个指标,总分为IOOO分。第六条区
4、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在每个指标对应的分值范围内评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第七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信用按照分数区间分为五个等级:980分至IOOO分可评为A级(优秀),950分至979分可评为B级(良好),900分至949分可评为C级(中等),800分至899分可评为D级(较差),799分及以下应当评为E级(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D级及以上等级:(一)违背党的教育方针;(二)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三)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安全事件。第八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一)信用等级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
5、等级的评定频次为每年一次。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年度检查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按照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依据归集的信用信息,生成评价结果。其中归集的信用信息时间范围为上一自然年度以来。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第七条中所列“不得评定为D级及以上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二)异议申辩告知。区教育行政部门向拟确定信用等级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通报拟评定的信用等级、定级依据和陈述申辩途径,并书面告知其可以在接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三)信用异议核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申辩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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