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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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22)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日绍兴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价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相
2、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确保重大项目和城市建设顺利推进。二、征收管理(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遵循“程序合法、补偿合理、安置妥善、结果公开原则,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市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管理,承担土地征收审核、报批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其指定(交办)的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相关工作。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税务等有关职
3、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法律顾问、律师、专家学者或相关法律服务团队,全程做好征收土地相关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四)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当依法实行征地信息公开,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动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等内容,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五)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其他需要采用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布的,采取现场张贴和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
4、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公告。可同时采用网络公告方式进行,或以其他能够确保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1 .现场公告。现场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公告栏等显要位置进行张贴发布。其中,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必须张贴,拟征土地涉及村民小组的,在村民小组所在地显要位置也应当张贴。行政村合并后,仍以原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应当在相关原行政村内进行张贴。发布现场公告的,应当对公告张贴情况进行拍照或者摄像留存,记录张贴和拍摄时间,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负责张贴公告的工作人员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有条件
5、、有必要的,可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也可根据被征收人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和方式送达相关文书。2 .网络公告。现场公告发布的同时,在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或数字化信息系统发布网络公告。3 .其他方式。以被征地所涉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在相关会议上通报征收土地地块、面积、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的方式,或其他能够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三、征地启动前期(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1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6、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6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上述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第4项、第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5项规定的成片开发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
7、门规定的标准。市或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七)建设项目单位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向市或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为确有征地需要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利益和建设项目用地情形审查,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范围。具体审查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成片开发需要的,按成片开发的有关要求实施。四
8、、征地前期准备(八)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当在依法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地前期工作包括: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发布、办理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有关费用等。(九)建设项目用地确需依法征收土地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经批准、核准、备案或纳入经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的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2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规划(计划);3 .有明确的征收土地红线范围;4 .落实土地现
9、状调查的实施单位,并有相关计划安排。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含征收范围的小幅变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房屋征收等前期工作情况、补偿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注销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出现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内容重大变更的,应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十)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方式,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等抢建行为和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抢栽行为。对抢建抢栽部分,不予补偿,对未遵循暂停办理规定的按原状予以补偿。(十一)自征收
10、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依法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下列事项:1 .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 .审批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3 .其他按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征收主体应当将上述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十二)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应充分应用已有的不动产登记成果。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以下情况:1 .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2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3 .拟征收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11、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等情况。调查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摄像或签字确认等方式保全现状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十三)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时应当组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听取其意见。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未制定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十四)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现状调查、权属认定等情况,组织房
12、屋征收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位,分别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十五)征收土地预公告期满后,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以及拟征收土地范围图或土地征收范围调整图,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内容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内容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
13、享有的听证权利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等情况。(十六)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现场公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十七)拟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意见、建
14、议的,可以向市或区、县(市)政府提出。市或区、县(市)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计算)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十八)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确定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意见建议采纳等情况予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修改的,按确定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载明的期限办理补偿登记。(十九)市或区、县(市)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土地补偿费
15、、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市或区、县(市)政府指定的部门、乡镇政府或者区、县(市)政府交由其派出的街道办事处,依法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汇总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清单。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比例应为100%;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土地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等)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应当签订协议数的90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涉及不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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