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p6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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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第一节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 汇票(付款的指示)本票(付款的承诺)支票(特殊的汇票)二、关于票据的国际立法 英美法系日内瓦公约法系(大陆法系)三、汇票(付款命令)汇票的含义: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票据。种类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出票人)跟单汇票与光票(是否随单)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付款时间),汇票的使用程序即期:出票转让付款提示 付款(拒付)追索远期:出票转让承兑提示 承兑付款提示 付款(拒付)追索汇票的转让:转让人(前手)(背书人)受让人(后手)(被背书人)转让人的责任保证汇票能够得
2、到承兑和付款保证背书是连续的 保证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 受让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汇票上的付款人承兑和付款在遭到拒付时,向前手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权将汇票再度背书转让,但禁止转让的汇票除外转让的手续(背书)记名背书空白背书,第二节支付方式(汇付和托收),一、汇付的含义及性质 买方主动付款支付程序:商业信誉,买方,卖方,汇出银行,汇入银行,买卖合同关系,委托付款,委托付款,通 知,二、托收的含义及性质卖方主动要求买方付款支付程序商业信用,委托人(卖方),付款人(买方),托收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代收银行(买方所在地银行),买卖合同规定,委托收款,委托收款,通 知,付 款,通 知,通
3、 知,托收的种类跟单托收: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光票托收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1993年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出版物,简称URC 522,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委托人(卖方),付款人(买方),托收银行,代收银行,1 买卖合同,2 委托收款,3 委托收款,4 承兑提示,5 承 兑,6 付款提示,7 付 款,8 交 单,9 通知,10 通 知,“见票后一个月付款,付款后交单”,委托人(卖方),付款人(买方),托收银行,代收银行,“见票后一个月付款,承兑后交单”,1 买卖合同,2 委托收款,10 通 知,9 通知,3 委托收款,4 承兑提示,5 承 兑,6 交 单,7 付款提
4、示,8 付 款,第三节支付方式(信用证),一、信用证产生的背景、含义、当事人及支付程序 第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第二,买方按合同规定时间申请银行开证,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第三,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寄交给通知银行。第四,通知银行核实信用证真实性,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第五,受益人审核信用证;装运货物,备齐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银行交单。第六,议付银行审核单据相符后,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第七,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一起寄交给付款银行,索偿款项。第八,付款银行审核货运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后,付款给议付银行。第九,开证银行
5、通知买方付款赎单。第十,买方付款。第十一,开证行交单。,开证申请人(买方),受益人(卖方),付款银行 开证银行,通知银行 议付银行,信用证支付程序所涉及到的问题:1、开证行开出信用证意味着什么?2、开证银行为什么同意开证?有没有风险?4、议付行为什么同意议付货款?议付货款有无风险?6、开证行遭到买方拒付怎么办?二、信用证下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种类 四、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及利弊 1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纯粹的单据交易 利弊:卖方收汇风险小 买方被欺诈风险大,二、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1开证申请人的责任第一,按照买卖合
6、同规定的时间开出信用证;第二,根据买卖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第三,向开证银行提供保证,并保证单据相符时付款赎单第四,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在买方付款赎单之前,单据属于开证银行第五,如果开证银行破产,买方有义务向卖方付款,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2开证申请人的权利第一,有权在付款赎单对单据进行审核,发现不符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第二,付款赎单之后,对货物有权进行检验,发现不符有向卖方索赔权第三,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履约保证,未提供时有权不申请开证。3开证银行的责任第一、开证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指示,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第二,向受益人及其他汇票持票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第三,开证银行审单付款是终局的,如果申请
7、人拒绝付款赎单,无追索权。4开证银行的权利第一,在开出信用证之前,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第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有权严格审核第三,付款后,如申请人不能付款赎单有权处理单据或货物,五、开证银行银行如何审单(审单原则)严格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相符标准(单证表面文字记载相符)UCP规定第13条: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第15五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
8、,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六、开证银行为何对开证申请人如此“不负责任”卖方的信誉风险由买方自己承担开证银行不是买方的“警察”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主席.惠布尔指出:“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而办理付款,不可能指望银行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七、信用证诈骗杨先生的话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 在世界范围内,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经济诈骗活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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