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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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目的: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规范我院处方的开具、调剂的监督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特制定本实施细则。2 .范围:药剂科临床各科室3 .制度:3.1 医师开具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发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忠者隐私权。3.2 在职各级经注册执业医师的处方权由科主任考核后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批准后授予处方权;进修医师经科主任同意并报医务科批准后方有处方权:聘请的离退休医师应经医务科对其资格确认后授予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
2、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实习医师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处方由带教医师审签后生效。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签字式样或专用签章留存医务科和药剂科作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3.3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专用处方;注册执业医师处方权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书要求经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3、;处方用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管理规定执行。3.4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再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字样在处方上签字。要求处方类别(分急诊、普通、儿科、麻醉四类不同颜色处方)及各项内容符合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须填写身份证号码,开具麻醉药品时应使用特殊病历记录,并由医院留存其病历和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3.5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格式中前记、正文、后记的每一部分应书写完整,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3.5.1患者一
4、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3.5.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5.3字迹应当消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3.6药名应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书写五种药以下的处方应该在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完毕。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3.7处方用量,一般处方不得超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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