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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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本环发(2023)7号)局机关相关科室、各分局,执法队,各相关企业: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函(2022)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溪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溪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28日本溪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
2、022)66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函(2022)83号)文件精神,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利用、处置体系,切实解决我市小微企业和社会源等(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点多量小、收集不及时、贮存不规范、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防范化解环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设施短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
3、体系,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和倾倒,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我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建成,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利用、处置逐步规范,有效打通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二、试点内容(一)试点单位在我省具备危险废物综合焚烧能力的单位中择优选取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较专业的技术能力及较高的污染防治水平、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建设收集转运点及收集体系,开展试点工作。收集转运点优先设在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便于服务医药行业,收集转运点数量不超过2个。(二)试点收集服务范围及类别
4、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含10吨)以及单品类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机动车维修与拆解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纳入收集范围。收集类别应严格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试点单位收集、贮存管理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单位利用现有贮存设施开展试点工作的,应设置独立区域,可申请对已批准类别开展收集贮存工作;如需新增收集类别的,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禁止在收集转运点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L具有剧毒性、爆炸性、感染性的危险废物;2 .产废企业混装的、属性或代码不明的危险废物;3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认定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
5、物。三、试点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So四、试点程序(一)试点申请。有试点意向且符合申请资格的单位可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工业科(联系人:张储,联系电话:024-44871631)提出试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L试点申请单位填写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申请表(详见附件D;4 .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5 .承诺书、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3);6 .符合试点单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二)初步审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实施方案及符合准入要求的支撑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全市小微企业分布的实际情况,择优确定试点
6、单位,对入选的试点单位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公示完毕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三)项目建设。列入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等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四)复核审查。试点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且具备危废收集条件后,向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核查申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到试点单位现场核查,经核查通过后,复函同意开展试点工作,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五)正常运行。试点单位取得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复函同意后,进入正常运行阶段。五、试点单位管理要求(-)收集贮存试点单位应遵循“运距合理、有效覆盖”的原则设置收集转运点,规范收集覆盖范围内的危险废物,鼓励应收尽收。原则上不允许跨
7、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开展收集贮存活动。试点单位新、扩建收集转运点应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标准。试点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应分区贮存、分类管理,最大贮存量原则上不超过库容容积的50%,贮存期限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应及时向我局报备,延长后贮存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二)运营管理1 .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每月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运行情况;试点单位应及时收集转运服务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确保分类妥善贮存,并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运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严禁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或转移至无资
8、质单位;试点单位应利用符合管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废物,运输过程应采取必要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加强对运输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并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2 .试点单位应通过“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系统”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试点单位应在收集转运点设置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系统”联网;鼓励试点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推动小微企业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3 .试点单位应与参与收集的每家小微企业签订收集协议,向小微企业说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及处置利用情况,采用纸质或信息化手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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