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责任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责任清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责任清单一、部门主要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事项备注1宣传、贯彻实施畜牧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及畜牧兽医水产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养殖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宣传和贯彻实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畜牧工作站具体实施宣传和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宣传和贯彻实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水产渔政管理站具体实施宣传和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畜牧工作站具体实施拟订渔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水产渔政管理站具
2、体实施2负责管理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拟定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计划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负贲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预警预报、技术仲裁等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组织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实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监督、指导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负责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3负责兽医医政、药政管理;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
3、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兽医医政管理基层兽医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负责药政管理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基层兽医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负责有关动物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4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负责畜牧业生产管理畜牧工作站具体实施负责种畜禽质量监督管理负责黑山羊等地方畜禽品种保护和开发利用负责畜牧科技培训、推广和服务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5负责管理渔业和渔政工作;对渔业水域统一规划,增殖渔业资源;负责水生野生动
4、物管理工作负责渔业生产和渔政管理,发展水产健康养殖水产渔政管理站具体实施负贲水产苗种质量监督抽查、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负责渔业病害测报体系建设,鱼病防治负责渔业科技培训、推广和服务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6负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推进标准化生产示范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疫病区的建设;加强对畜禽水产品生产的指导;加强对养殖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养殖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负贲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推进标准化生产示范
5、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疫病区的建设畜牧工作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指导畜禽水产品生产畜牧工作站、水产渔政管理站具体实施管理和指导养殖业投入品使用,建立健全养殖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7负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负责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饲料的行为负责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执法工作8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组织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假劣饲料的行为质量监督管理部
6、门公布抽查结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抽查、行政执法工作9管理养殖业项目资金,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审核、监督管理负责养殖业相关项目的审批、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管理养殖业项目资金,规范使用项目资金10管理局属单位,监督管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乡镇街道动物防疫检疫站人、财、物、事基层兽医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局属单位国有资产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二)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三)渔业安全生产事项监管(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项监管(五T)动物疫情事项监管(五-2)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情事项监管(六)动物卫生无害化
7、处理事项监管(一)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畜禽批发市场。二、监督检查内容畜禽水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存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等物质的行为(二)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畜禽水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三)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饲料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属地监督管理:由
8、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畜禽水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三)例行监测抽样:对畜禽水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畜禽水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四、监督检查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二)调查了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9、;(三)查阅、复制与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畜禽水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局质量安全办(兽药饲料科)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信息通报长沙市农业委员会;(二)按各科室职能分工,相关科室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
10、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生产、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畜禽水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畜禽水产品;(三)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
11、查;(五)查处的案件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二)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为了规范养殖业投入品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养殖业生产安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养殖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养殖业投入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养殖业投
12、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统称养殖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养殖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针对养殖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养殖业投入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三)在养殖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
13、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假劣兽药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依法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五、监督检查程序
14、(一)质量安全办(兽药饲料科)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养殖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质量安全办(兽药饲料科)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养殖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养殖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养殖
15、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养殖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养殖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养殖业投入品;(三)对养殖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五)查处的案件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三)渔业安全生产事项监管为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
16、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3、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情况;4、规范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行为,排查并治理渔业船舶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不少于10%的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生产性能监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
17、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加强日常渔业安全检查;(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检查;(三)做好渔业船舶检验和安全隐患排查;(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渔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制订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二)推进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督促渔民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三)对渔业船舶、渔业捕捞从业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18、六)将报废的渔业船舶或者依法没收的渔业船舶按照规定予以拆解或者用作人工鱼礁以及其他非水上生产作业用途。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水产渔政管理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市水产渔政管理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渔政执法制服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渔业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对渔业捕捞、水产养殖过程
19、中使用的相关物品进行监督抽查;(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禁止其离港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项监管为规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措施,提升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利用(包括运输、驯养繁殖、经营、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
20、1、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2、建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落实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保护措施的情况;3、依法履行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许可义务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查不少于10%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基因测定。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实地检查。到水生野生动物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按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条件、标准
21、、范围、程序等从事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情况;(二)查阅台账。查阅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渔业资源保护等相关工作台帐。(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渔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三)查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并组织开展行政许可证件年度审查;(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放生捕获或者非法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捕捞、非法利用的渔业船舶、捕捞工具及相关物品。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市水产渔政管理站根
22、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二)市水产渔政管理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渔政执法制服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一)责令整改。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人开展
23、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三)实施处罚。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五-1)动物疫情事项监管为依法及时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公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24、、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并是否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3、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4、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5、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消毒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和其他限制性措施。(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25、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责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查不少于1%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1%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责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查不少于2%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2%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督促市动物卫生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四、监督检查措施依法由市动
26、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七)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接受动物疫情报告;(二)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7、;指定一至二名动物防疫专家参加与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三)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疫源;(五)制作动物疫情认定书,其中:重大动物疫情依法上报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对当事人的严重违法
28、行为,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兽医执业注册证件、动物诊疗许可证等动物防疫许可证件;当事人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令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五一2)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情事项监管为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
29、检查内容1 .是否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监测;2 .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对发现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是否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3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4 .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5 .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6 .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7 .是否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
30、的其他动物防疫监管措施。(二)监督检查指标1 .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2 .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查不少于196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1%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3 .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查不少于2%的饲养家畜或者不少于0.2%的饲养家禽进行抗原或者抗体检测。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四、监
31、督检查措施浏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七)根据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
32、加监督检查;(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按照“先主体,后实质;先仓库,后店面;先员工,后老总J的程序,分别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四)制作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检查记录中注明;(五)发现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无害化处理;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无法实施补检的动物产品责令当事人予以销毁;
33、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六)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事项监管为切实加强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依法及时有效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的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 .是否严格按规范进行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台账;2 .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
34、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是否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有否予以销毁;3 .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货主或者承运人是否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是否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4 .对经监督抽检发现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的,畜禽生产者有否停止销售该批次家畜,作无害化处理
35、;已经销售的家畜,当事人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5 .对经监督抽检发现屠宰厂(场)饲养或者待宰畜禽、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含有禁用药物的,该批次畜禽有否在市牲畜屠宰管理稽查大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进行逐头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是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畜禽产品已出厂(场)的,有否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当事人立即追回,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6 .屠宰企业是否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者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畜禽;对已屠宰的畜禽产品,是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合格后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是否在市牲畜屠宰管理稽查大队、
36、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二)监督检查指标1 .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2 .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3 .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队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动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二)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三)结合动物疫情普查、春季、秋季全市性强制免疫,开展全面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
37、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指定两名及以上官方兽医参加监督检查;(二)官方兽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监督当事人实施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并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对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监督当事人予以销毁,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当事人未依法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的排泄物、垫料、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无害化处理并委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防疫监督;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无害化处理法定义务,提请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代做处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三、公共服务事项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1组织畜牧水产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组织并指导各乡镇养殖技术人员开展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负责输送本市畜牧水产技术人员参加省、市级技能培训市畜牧局2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6全宣传市畜牧局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377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