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生产经营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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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生产经营服务规范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目录前言1第一章范围及定义3第二章售前准备5第一节亮证经营5第二节生产采购6第三节公平计量6第四节质量安全6第三章售中服务8第一节规范经营8第二节广告宣传10第三节明码标价11第四节公平竞争13第四章售后服务14第一节三包办法14第二节投诉处理16本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浙江省境内贵金属饰品、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2、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贵金属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三包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满意消费长三角行动”“放心消费在浙江”建设要求以及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有关标准制定。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480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GB11887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T36128珠宝贵金属产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1689贵金属饰品术语QB/T2062贵金属饰品GB/T16552珠宝玉石名
3、称GB/T31912饰品标识GB/T16554钻石分级SB/T10653珠宝饰品经营服务规范浙政办发2017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市监消20195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放心消费建设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市监消20203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放心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消保委20191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消费单位建设社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领域贵金属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的经营服务及相关活动的规范和指导,作为放心消费“1+X”评价体系以及行业自律和行业内考核评定的依据。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省消费者权益
4、保护委员会、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本规范执笔:严雪俊、王巨安、谢一东、胡愚、李嘉本规范参与编写人(按姓氏笔划排列):王拓、石峰、朱坚力、杨心鸽、杨智力、张俊耀、陈晓温、黄时炜、康红波、童艳、周越刚、蔡永达。本规范由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一章范围及定义本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浙江省境内贵金属饰品、珠宝玉石饰品仿真饰品和贵金属覆盖层饰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一条术语和定义根据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相关标准界定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1饰品本规范所指饰品是供人佩戴或装饰室内环境的饰物,首饰和摆件的总称。包括贵金
5、属饰品、珠宝玉石饰品、仿真饰品和贵金属覆盖层饰品。1.2贵金属饰品由贵金属(金、银、钳、钿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包括贵金属素类饰品和贵金属镶嵌饰品。1.3珠宝玉石饰品以珠宝玉石为原料,经过切磨、雕琢、镶嵌等加工制作,用于装饰的产品。1.4仿真饰品采用模仿贵金属、天然珠宝玉石的外观特征的材料制成的饰品。L5贵金属覆盖层饰品除贵金属(金、银、钳、钿、铭等)以外的各类金属为基材,采用化学、物理或其他加工方法制作的以贵金属及其合金为覆盖层的饰品,属于仿真饰品。1.6标识用于识别饰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用途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表示
6、。饰品的标识可分为印记、标签和其他标识物等。1.7印记打印或刻印在饰品上的永久性标识。1. 8标签用于标明饰品分类或内容的标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质量、数量、特征、特性、用途等信息。1.9 其他标识物除印记和标签外,反映产品标识内容的其他载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包装物、发票等。LlO经营者是指从事饰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1.11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饰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1.12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饰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7、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1.1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1.14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饰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二章售前准备第一节亮证经营第二条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所需证照,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经营者应明确相关经营服务项目,并向消费者公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电子商
8、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第三条人员配备各类经营服务所需人员,包括销售、维修、检验、监督、保卫等岗位,岗位人员数量应满足经营需求。各类经营服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质的职业证书。持续开展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以胜任岗位职责。第四条经营服务场所应清洁、整齐,光线明亮,分区适宜,饰品陈列得当,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选购环境。经营服务场所应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配备消防设施,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显著标识指引;(二)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15天;(三)安装报警设备,与本地即时报警联动机制等;(四)建立安
9、保制度,经常开展演练,强化安全防护。第五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不得品牌侵权,不得仿造他人专利外观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设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能够实现商品管理、收银管理、价签管理、客户管理、促销管理多方面信息管理的融合。第二节生产采购第七条经营者生产的饰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经检验合格产品应注明采用的标准。经营者在生产饰品时,应具有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料以及生产制度。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产档案,完善
10、产品的溯源性,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经营者在生产饰品时,应当聘请获得珠宝玉石贵金属质检技能认定人员,和从事相关饰品质量检验工作人员,并配备饰品质检所需仪器设备,对定量检测的关键设备应校准或证明其检测结果的溯源性。亦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经营者从事生产活动中的每一批次投产,均应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并保存质检记录。同时还应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跟踪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追踪溯源。第八条经营者采购的饰品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采购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饰品的商标证明、品质认证证书、进口商品代理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营者在采购饰品时,应当由专业检验人员对供
11、应商所声明材质及等级开展验货工作,或者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过检验合格的饰品方可入库。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资料档案,及时保存饰品的采购及验收记录,以备质量责任的追溯。第三节公平计量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GB/T36128规定的天平。天平应检定合格且在鉴定周期内。使用天平时,应先进行计量性能的检查,再按规程进行操作。第四节质量安全第十条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饰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饰品有害元素的限量(银释放量、有害元素的最大限量、儿童首饰有害元素溶出量的最大限量)应满足GB28480的规定。第十一条饰品质量包括:珠宝玉石名称、珠宝玉石品质等级、贵金属材料及纯度(含量)、
12、贵金属覆盖层、质量、外观(工艺)质量项目。满足以下要求:(一)珠宝玉石名称应符合GB/T16552的规定。(二)珠宝玉石品质等级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的规定。(三)贵金属材料及纯度(含量)应符合GB11887等规定。(四)贵金属覆盖层应符合QB/T1131.QB/T1132等规定。(五)质量应符合GB/T36128的规定。(六)外观(工艺)质量应符合QB/T2062、GB/T28802等饰品外观(工艺)质量标准的规定。(七)产品明示企业标准相关要求。(八)合同约定的其他质量条款。经营者生产饰品执行的企业标准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时,还应同时满足企业标准相关规定。饰品标识的标注内
13、容应包括饰品名称、质量(以质量作为结算依据的贵金属饰品)、产品标准编号、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名称及地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警示说明(必要时)。其中饰品名称、质量(以质量作为结算依据的饰品)、产品标准编号、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名称必须标注在标签中。儿童首饰应在标签或其他标识物中予以明示。标识内容应符合GB/T31912的规定。经营者零售交付饰品时,应当一并交付饰品标识。第三章售中服务第一节规范经营第十二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经营者应提供珠宝首饰饰品的名称、价格、用途、性能、规格、等级、含量、检验合格证明
14、、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珠宝饰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提供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七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
15、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珠宝玉石首饰饰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九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一
16、条经营者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快递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定金或订金,应当明示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第二十三条客户信息收集、管理及使用: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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