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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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7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其他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2、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采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形式,向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由保障家庭支付租金或购买部分房屋产权。实物配租包括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和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等3种形式。第四条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白
3、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洸北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负责低保、特困供养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情况审查确认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白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协助市保障中心完成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确认工作,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市征收经办中心)负责申请人近5年享受棚改安置住房情况审查确认工作。发改、财政、金融、公安、市监、人社、税务、社保、退役军人事务、应急、交通、城管、工会、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初审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
4、源筹集包括以下渠道:(一)政府组织新建。政府采取统建或配建方式,直接投资建设。(二)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三)改建。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对现有各类房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改建的住房。(四)购买。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购买符合条件的住房。(五)租赁。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各类住房。(六)其他渠道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达到使用标准,符合建筑标准规范,达到安全卫生和节能环保要求。可按照职工公寓、新市民公寓、教师公寓、农民工公寓等形式成套建设,也可按照员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
5、集体宿舍严格执行宿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20%安排的保障资金;(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或债券;(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七)各类投资主体自筹资金。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应纳入市场运行轨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第十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
6、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四章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可以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等,应及时调整用地性质后,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直接补助给投资主体,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开支。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7、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6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章申请与审核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第十七条我市年满18周岁,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包括以下群体:(一)高层次人才;(二)“见义勇为”人员;(三)市级及以上劳(英)模;(四)消防救援人员;(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六)退役军人;(
8、七)低保、特困供养家庭;(A)持证残疾人;(九)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十)低保边缘家庭;(十一)有稳定职业的单位职工(含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来工作人员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十二)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村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十三)大学毕业生;(十四)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十五)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十六)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高层次人才、“见义勇为”人员、市级及以上劳(英)模、消防救援人员、日喀则市新就业大学生,优抚对象中的残疾军人和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
9、上的退役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并予以优先保障。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条件分别是:(一)高层次人才、“见义勇为”人员、市级及以上劳(英)模、消防救援人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保、特困供养家庭1 .白城市区内城镇户籍(高层次人才不受户籍限制);2 .申请人家庭在白城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救助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和环卫工人、公交司机1 .白城市区内城镇户籍;2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L2倍;3 .申请人家庭在白城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
10、(三)有稳定职业的单位职工、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1 .白城市区内户籍或居住证明;2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0.9倍;3 .申请人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4 .申请人家庭在白城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四)大学毕业生1 .白城市区内户籍;2 .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3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L5倍。4 .申请人家庭在白城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五)青年医生
11、、青年教师1 .白城市区内户籍;2 .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下;3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L5倍;4 .申请人家庭在白城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 .白城市区内户籍;2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0.9倍;3 .申请人家庭在白城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 5平方米。第二十条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中拥有营业用房的;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本市区范围内批地建房的;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工商登记注册额超过20万元的,或工商登记注册额
12、超过20万元但注销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未满1周年的;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列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由申请人根据以下原则,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时自行选择:(一)实物配租。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高层次人才、“见义勇为”人员、市级及以上劳(英)模、消防救援人员、日喀则市新就业大学生,优抚对象中的残疾军人和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军人;低保和特困供养无房家庭;低保边缘无房家庭、优抚对象无房家庭、退役军人无房家庭、持证残疾人无房家庭、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无房家庭
13、;大学毕业生无房家庭、有稳定职业的单位职工无房家庭、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无房家庭、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无房家庭、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二)租赁补贴。重点保障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查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在申请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其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报市保障中心备案后执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职工需求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保障中心统一组织,按规定程序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
14、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不同户口下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组成的独立家庭,可单独申请;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
15、独申请。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成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应计入申请家庭成员的其他人员。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按不同类别提供下列材料:(一)高层次人才、“见义勇为”人员、市级及以上劳(英)模、消防救援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低保、特困供养家庭、优抚对象、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2 .提供证书或人社、退役军人管理、残联、公安、工会、民政、应急等部门的证明(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证明收原件);3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4 .租房或借房协议及相关资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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