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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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防止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现象的发生,保证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文件)、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业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系指经过生产运行已老化或损坏并经认定没有使用价值的各类电力导线、电缆、杆塔(含金属件)、变压器、发电机、汽(燃汽)轮机、电动机、开关(开关柜)、互感器、照明
2、设备以及在电力安装施工过程中裁剪掉的边角废料等。第二条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实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制度。第三条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核发、监督工作;县、区、开发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条件1、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2、经营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3、经营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4、从业人数在3人及以上;5、从事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申请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许可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1、行政许可
3、申请书2、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表;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及场地平面图;5、法人代表及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申请单位(个人)应按以上要求提供一式三份资料(市、县(区)、开发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个人)各一份)。第六条申报程序1、携带第五条各款所要求的材料,到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申报。2、鞍山市公共行政报务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窗口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后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鞍山市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第七条办理许可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4、法定程序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鞍山市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第八条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有效期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有效期限为二年。第九条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经营范围已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可以收购经营有电力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包括废旧的各类电力导线、电缆、杆塔(含金属件)、变压器、发电机、汽(燃汽)轮机、电动机、开关(开关柜)、互感器、照明设备以及在电力安装施工过程中裁剪掉的边角废料等。第十条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延续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资格的企业,需要延续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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