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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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国办发(2021)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健全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制度机制,有效预防和惩治
2、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第三条总体目标。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跨国反拐,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构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有效整合部门资源并深化协同联动,落实各项行动措施,有效预防、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
3、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和健全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市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级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协助分管联系有关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预防、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第五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关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
4、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融媒体新闻社、市乡村振兴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机场、沧源机场、火车站、边境管理支队、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为成员单位。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对拐卖人口犯罪重
5、点案件和重点地区提请联席会议决定实施挂牌督办和警示。第三章犯罪预防第七条工作目标。加强源头治理,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第八条重点领域预防犯罪工作。(-)人力资源领域。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介绍活动,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6、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或者非持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风险防控机制,对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残联负责,市市场监管局、融媒体新闻社、市广电局、市总工会、市妇联配合)(二)教育领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稳定上学
7、,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将反拐工作作为学校管理和安全教育重要内容,明确幼儿园、学校等单位教职工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负责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关工委配合)(三)医疗卫生领域。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信息联网,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村(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情况的了解,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8、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医院或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四)婚姻登记领域。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强化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性别平等教育和亲子亲职教育培训。(市民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妇联配合)第九条重点场所预防犯罪工作。(-)娱乐场所。加强娱乐休闲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
9、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配合)(二)教育教学机构。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管理,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反拐警惕性和人身安全意识,掌握反拐应对和求助方法。在校园内外的醒目位置张贴反拐宣传海报。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门口或周边位置的警务室或护学岗建设,完善校园周边巡防制度。(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负责市检察院、团市委配合)(三)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空间
10、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举报等机制,严格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配合)第十条重点地区预防犯罪工作。(一)农村地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构建农业、林业、工业、旅游、电商等多业联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帮助更多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产业就近就业创造条件。加大对脱贫地区妇女的扶持力
11、度,提升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族宗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配合)(二)案件高发地区。以县、区为单元,以乡镇(街道)为重点,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中,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市委、市妇联配合)(三)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区。完善
12、就业支持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区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负责,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配合)(四)边境地区。加强部门协同,推进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地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加强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
13、国婚姻介绍机构。加强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的政府间合作与区域化治理,不断深化预防跨国(境)拐卖人口犯罪多边或者双边磋商合作机制。(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外办负责,市民政局、边境管理支队、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配合)第十一条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流浪未成年人、弃婴。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落实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开发、利用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做好流
14、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寻亲服务。强化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负责,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团市委配合)(二)收养儿童。依法依规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严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抚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被非法收留抚养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核实。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挤压非法收留抚养
15、行为生存空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配合)(三)农村青年妇女。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妇联负责,市教育体育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四)留守妇女儿童。加强对留守妇女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
16、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市财政局、融媒体新闻社、市广电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配合)(五)前科人员。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完善对有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做好对有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关爱帮扶,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团市委配合)第四章打击、解救工作第十二条工作目标。始终
17、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力震慑和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新技术应用,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和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第十三条专项打击。(一)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警种联动、地区联动。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打拐工作网络,由公安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全市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市公安局负责)(二)专案侦办。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8、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市公安局负责)(三)积案攻坚。固化“团圆”行动工作模式和经验,常态化开展积案攻坚行动,强化现代化科技手段应用和大数据分析研判,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支持,最大限度让更多失踪被拐卖妇女、儿童家庭早日实现团圆。(市公安局负责)(四)网络清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对社交聊天、信息发布和服务介绍等各类网络平台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网络平台切实履行信息生态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完善网上投诉
19、、举报系统,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市公安局负责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配合)第十四条查找核实。(-)信息发布。完善儿童失踪有关信息收集、发布制度,积极参与完善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建设,让更多群众利用新媒体和移动应用终端,从官方渠道获取准确信息,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的渠道。(市公安局负责,市委宣传部、融媒体新闻社、市广电局配合)(二)快速查找。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失踪报警后,启动“情指勤督舆”一体化实战机制,由公安机关指挥
20、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儿童。(市公安局负责)(三)基础摸排。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市公安局负责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融媒体新闻社、市广电
21、局、市妇联配合)第十五条依法严惩。(-)严惩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二)严惩首要分子和累犯惯犯。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三)严惩涉拐次生犯罪。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
22、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配合)(四)严惩涉拐“黑灰产”。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市法院、市检察
23、院、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第十六条解救。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救助保护机构,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第五章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第十七条工作目标。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第十八条救助安置。(一)临时性帮扶救助。根据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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