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范本、解读.docx
《《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范本、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分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范本、解读.docx(4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其他公路工程的施工分包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不包括劳务合作。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2、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第四条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规范分包行为,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
3、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省公路管理局辅助省厅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环保、农民工管理、廉洁从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并及时报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九条监理人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对分包人的资格条件、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4、对承包人与分包人的从业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对分包工程的施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第十条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承包人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与承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
5、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第三章分包的条件第十二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第十三条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五)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六)符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不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 .被省交通运输主
6、管部门取消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 .分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第十五条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
7、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评标委员会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第十六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未列入投标人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第十七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鼓励承包人以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长期合作分包人,并加强对分包人的信息跟踪和内部评价。第十八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附件
8、2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分包合同须在工程实施前,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并报发包人备案。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
9、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出审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分包。(三)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向发包人备案。第十九条承包人实施工程分包时,所确定的分包工程价款要与分包人所分包工程规模相适应,其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水保等方面必须满足承包人的投标承诺。必要时,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价款有关的成本、利润等数据及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工程的相关承诺或保证。第二十条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将分包合同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第二十一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
10、环保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第二十三条承包人与分包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承包人应确保不能因合同纠纷而影响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及安全的要求,并应确保发包人合法的权益不受侵害。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名义向发包人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
11、应当参照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4)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合同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及协调保障和预防机制,检查、监督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等工作,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总包单位的有关要求,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
1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总包代发等制度,对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第五章行为管理第二十七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二十八条禁止公路工程违法分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
13、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的;(S)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四)承包人将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A)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二十九条禁止公路工程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
14、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二)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分包人)承包(分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计取的是除缴给承包人(分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劳务合作:(一)承包人(分包人)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劳务合作人;(二)承包人(分包人)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S)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企业违规作业的;(四)劳务合作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15、违规劳务合作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第三十二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
16、分包的工程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当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当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三)分包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当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第三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
17、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二)进入施工现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四)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法分包行为;(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五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检查人员正常的检查工作,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举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可先向发包人首先提出;投诉举报发包人的可
18、直接向有项目管理权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六章信用管理第三十七条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和分包人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后,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第三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将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第七章附则第四十
19、条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资格条件2 .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3 .吉林省公路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表4 .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
20、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工程筠厢资格条件编号分包专项类别法人资格资质要求近五年业绩及人员要求施工设备要求(一)路基工程1路基开挖与填筑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有爆破工作的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爆破工作另配备专业持爆破证施工员不少于2人。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填筑:压路机、推土机;开挖:挖掘机;爆破:空压机和风钻(或潜孔钻机)、挖掘机;以上各设备不少于1台。2软基处理:粉喷桩、薄壁筒柩、预应力管桩、塑料套管桩
21、、塑料排水板、碎石桩等(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相应成桩(孔)或打柩设备不少于1台,3涵洞通道工程、排水工程、防护工程、附属构造拆除工程等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I)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浆砌石工:砂浆搅拌机;拆除工程:风钻等拆除设备,以上各设备不少于1台。4技术复杂的爆破工程(如控制爆破等
22、)、IOm以上高挡墙,30m以上高边坡填筑工程等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2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爆破工作另配备专业持爆破证施工员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空压机和风钻(或潜孔钻机)、挖掘机;浆砌坛工:砂浆搅拌机;填筑:压路机、推土机;拆除工程:风钻或相应的拆除设备;以上相应设备不少于1台。(二)路面工程5沥青混凝土面层(含粘层、透层、封层)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
23、同的资格和能力。相应的路面工程专业资质(1)业绩:完成类似工程不少于1个;(2)人员: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各1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岗位。并视合同工程量增配工程技术人员。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座(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或由承包人自行拌和青混凝土的除外)、摊铺机、胶轮压路机、双钢轮压路机、三轮压路机各不少于1台。6水泥混凝土面层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相应的路面工程专业资质水泥路面设备各不少于1台。7路面基层、底基层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相应的路面工程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 公路工程 施工 分包 管理 实施细则 全文 合同 劳务 合作 合同范本 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38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