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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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温鹿政办(2022)82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十届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7日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一、总
2、则(一)为加快推进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配套管理政策文件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8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轻工产品交易服务中心市场集聚区范围内采购的、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管理原则。二、职责与分工(四)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工
3、作,建立健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食品管理机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依法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五)区商务局负责以下监督管理工作:1 .负责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运行、升级和维护;负责组织市场采购各经营主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2 .负责对市场采购各经营主体包括贸易代理商、采购商、供货商等实施备案管理及日常管理。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确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并向海关报备。3 .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场采购各经营主体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检验验收、购销管理、溯源管理等制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协助做好对市场集聚区内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调查和后续处置工作。4 .负责督
4、促供货商在与贸易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后,及时登录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待出口预包装食品的品名、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次号)、贸易代理商等信息,上传交易原始单据、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信息平台应把品名、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批次号)、贸易代理商等溯源信息设置为必填项。5 .负责牵头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共享市场采购贸易各经营主体监督管理情况、食品抽检结果、出口退货、国外通报等信息。6 .牵头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对需要海关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的事宜加强协调。(六)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以下监督管理工作:1 .负责鹿城区辖区内市
5、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按国内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集聚区内预包装食品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对仓储地在鹿城辖区的食品开展抽样检验。负责推进“浙食链”系统在辖区内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运用。2 .负责向外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3 .与区商务局联合确定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并向海关报备。4 .负责对市场采购集聚区内市场采购不合格食品后续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依职责配合海关开展国外通报、拒绝入境等不合格食品召回和调查工作,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三、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责任(七)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依照本规定承担相应的产
6、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A)贸易代理商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 .建立审核制度。确认供货商列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内,审核供货商是否建立并执行质量安全检验验收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2 .建立溯源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报关单号、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供货商、生产企业、境外收货人等出口信息,并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2年以上。3 .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因质量安全等问题被国外通报、拒绝入境的,应及时向海关、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主动开展质量安全调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需召回的食品应主动实施召回。4 .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
7、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5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安全调查等工作。6 .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九)供货商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 .按照贸易代理商确定的进口国(地区)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组织供货。2 .建立并执行质量安全检验验收制度,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测。3 .建立溯源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在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注册并及时准确录入追溯数据,如实记录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贸易代理商等信息,并留存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按规定保
8、存相关凭证2年以上。原则上,要运用“浙食链”系统实现数字化商品溯源。4 .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5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安全调查等工作。6 .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四、监督管理(十)监管部门发现市场采购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况的,按相关规定处理,视情形将其移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合格供货商名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1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2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3 .提供虚假信息的;4 .拒不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的;5 .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五、附则本规定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3年1月7日起实施。温州(鹿
9、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工作规程(试行)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8)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鹿城)轻工产品交易中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8)41号)、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9)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关于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配套管理政策文件的通知(温鹿政办(2018)83号)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温州(鹿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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