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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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精神,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兜底性功能,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两项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层次救助体系,切实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创
2、新社会救助方式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多层次、个性化需求为导向,转变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模式,积极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货币+实物+服务”的救助方式。根据生活实际给予特殊困难人员实物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访视和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技能培训I、就业信息等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加强社会救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
3、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农区低收入人口、生活困难人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对农区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人口、因病因灾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符合救助条件人员及时依法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四)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修订完善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明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资质条件、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机制,规范审核确认流程,提高低保认定效率和识别精准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
4、者,适度提高补助水平。(五)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对具有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并将已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入住供养机构。完善照料护理服务流程,规范委托照料护理服务监管机制,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水平,健全定期探访制度。(六)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实行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生活
5、消费支出等因素,测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L3倍确定,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65%、25%确定。社会救助标准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七)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对特困人员和经济状况较为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年核对一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收入不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对一次。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报告机制,加强部门间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实时掌握相关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助金额或停止保障;动态监测和主动发现低收入人口、生活困难人员,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6、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救助家庭档案,及时将救助家庭变动情况登记归档。建立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动态衔接机制。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八)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医保部门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精准认定医疗救助对象,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时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特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全额救助。在遭遇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以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卫生健康部门完善并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
7、负责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实行联网即时结算,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九)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教育救助。教育部门落实、市、区三级协同联动机制,并与民政、工青妇等部门对接,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实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情况全程跟踪管理,确保救助精准、资金及时发放到位。鼓励
8、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款和设立奖学金、助学基金等方式,开展教育救助。(十)健全住房救助制度住建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实施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农区危房改造等住房救助。住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探索建立农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鼓励通过统建农区幸福互助大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稳定、持久保障农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对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十一)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
9、,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项目推介和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确保未达到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逐步就业,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税务、金融等部门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以及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企业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十二)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修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调整优化市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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