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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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农村部相关制度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追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运用信息化的方式,跟踪记录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和产品流向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满足政府监管、企业经营和公众查询需要的管理措施。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屠
2、宰厂(场)和个人,以及生产经营农业农村部负责认定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加工厂。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推进建设国家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完善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指导本系统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引导。根据需要可指定相关事业单位承担平台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第五条农业农村部编制本系统全国农产品
3、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国家追溯平台推广运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四挂钩”意见,统一追溯标识,加强政策支撑与追溯技术设备研究,推动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农产品追溯先行先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本级农产品追溯平台逐级与国家追溯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业务融合,支持本域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主选用部、省、市、县级农产品追溯平台,开展责任主体和产品流向的追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政策意见等。支持各地通过立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支持各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物联网、车联网、5G等现代追溯技术和设备,探索不同品种、不同场景下的农产品全程追溯
4、技术和模式。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管、商务、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鼓励域内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机关学校食堂等重点领域开展农产品追溯先行先试,推动产地农产品追溯信息顺利传递到下游流通消费环节。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探索市场化推动机制。第二章追溯运行第八条国家追溯平台是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建设,供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追溯业务的全国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信息化平台。第三方检测机构、第三方监管服务机
5、构受托开展业务时,要参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管理并使用国家追溯平台。支持有业务需求的产地农产品经销商、运输企业或个人,流通市场的农产品经营企业或个人,参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管理并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第九条国家追溯平台为推进全程追溯,设定农产品追溯基础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产地生产(屠宰、加工)主体、生产基地、产品种类、数量单位、收获(屠宰、加工)时间、质检情况等言息,以及由此自动生成的产品追溯码。国家追溯平台据此生成带二维码的农产品追溯标签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种凭证,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主选择。质检情况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测的结果,可以是定量检测结果或速测
6、结果。两种检测结果都需加盖公章再扫描上传到国家追溯平台。具备条件的,可将检测设备进行关联,使检测结果直接上传到国家追溯平台。第十条选用国家追溯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填写主体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提交注册申请。国家追溯平台优先支持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三品一标农产品、品牌农产品,以及风险较高的重点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开通国家追溯平台使用权限,生成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唯一的电子身份标识码。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一条县或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结合日常巡查和信用管理,对
7、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定期进行普查,建立监管名录,引导符合要求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登录国家追溯平台或对接后的地方农产品追溯平台进行主体注册。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指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内部管理员(简称内管员)、配备实施追溯管理的必要装备条件。提倡使用综合追溯赋码、扫码、打印功能于一体的追溯终端设备,以及配套的质量检测、包装捆扎等设备,提高批量处理工作效率。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配备使用可移动追溯终端设备。第十三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要求准确采集并填报产品名称、来源去向、产品数量等农产品追溯基础性指标信息。各地农产品追溯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实现对接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如有条件,应当在
8、本地农产品追溯平台上准确填报投入品使用、农事操作、养殖档案等生产过程信息。鼓励使用智能化信息采集技术或设备。农产品交易时,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国家或地方追溯平台移动APP,扫描下游主体电子身份标识码,以传递产品追溯信息,建立完整的追溯链条。对方没有电子身份标识码的,可在追溯平台上主动填报对方主体信息。当下游主体提出要保护商业秘密时,产地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对该批产品追溯码查询权限进行设定,其他人员将不能查询原产地生产主体、生产基地等关键信息,但监管机构例外。第十四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具备赋码条件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施追溯标签。有预包装袋的,提倡在预包装袋上印制产品追溯二维码。不具备加施
9、追溯标签条件的,应当通过周转筐、网兜等简易包装物进行包装,然后加施追溯标签。农产品交易时,产品包装未改变的,不再重复加施追溯标签。需要重新包装或混装的,要生成新的追溯标签并加施在包装物上。第十五条农产品在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时,支持产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向市场开办者或交易相对方提供本办法所规定的农产品追溯标签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作为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的有效凭证。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机构应当按要求在国家追溯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利用相关业务频道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等。有业务需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在国家追溯平台上进行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已建有地方追
10、溯平台的,可自主选择平台开展业务工作,但相关业务数据应及时上传至国家追溯平台。各机构人员在基地巡查、执法检查和抽样检测过程中,支持使用国家或地方追溯平台移动APP,扫描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身份标识码,检查追溯设施运行情况及实际应用情况,分别采集业务数据,及时上传信息至国家追溯平台。第三章管理运用第十七条为做好国家追溯平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定信息员,负责机构主体注册基础信息采集、管理员账号发放与管理、业务培训以及主体注册信息审核等。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控、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追溯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第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11、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其用户帐号。(-)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义务,故意或恶意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传递义务,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链条不能向下传递的;(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盗用、冒用、伪造电子身份标识、追溯凭证及产品追溯标识的;(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规定,故意或恶意造成产品混批,导致线上信息与线下实物不符,欺骗消费者的。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大力推广运用国家追溯平台,加强追溯、监管、检测等模块的使用,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要充分挖掘利用国家追溯平台采集的大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分析决策和指
12、挥调度能力。第二十条鼓励社会各单位和个人扫码查询农产品追溯信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开展社会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追溯平台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主体注册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体注册,是指在国家追溯平台开展主体注册申请、信息审核、账号管理、信息变更、注销、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的总称。本办法适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的主体注册管理。受托开展业务的第三方
13、检测机构、监管服务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管理。支持有业务需求的产地农产品经销商、运输企业或个体,流通市场的农产品经营企业或个体,参照本办法注册并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第三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和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的,应当进行主体注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注册管理工作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牵头负责,乡镇监管机构配合。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体注册管理工作由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主体注册管理工作由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第二章生产经营主体注册第
14、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注册实行申请审核制度。申请加入国家追溯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创建用户账号,填写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名称、证件类型、企业注册号(主体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期限、所属行业、主体类型、主体属性、注册所在地、详细地址、经纬度坐标(自动生成)、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证件类型、联系人证件号码、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照信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照信息(法定代表人证照信息属于非必填项,可根据所在地县级监管机构要求上传)。第五
15、条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注册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核。第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注册申请审核通过后,即自动获得国家追溯平台用户账号使用权限。登录后在首页“个人中心”将生成全国通查通识、唯一的主体电子身份标识。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应当在国家追溯平台首页“我的管家一账号管理中自行分配内部用户账号。各用户可通过用户账号登录国家追溯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操作。第八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完成主体注册后,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及时提交变更信息,由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审核。第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再使用国家追溯平台时,应当在
16、国家追溯平台首页个人中心提交主体注销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审核注销。第三章机构主体注册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体注册信息由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录入国家追溯平台,注册完毕后,国家追溯平台将自动生成用户管理员账号及密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主体注册信息由属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录入国家追溯平台,注册完毕后,国家追溯平台将自动生成用户管理员账号及密码。第十二条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主体注册信息由属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录入国家追溯平台,注册完毕后,国家追溯平台将自动生成用户管理员账号及密码。第十三条县级以
17、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用户管理员账号应当由专人(信息员)负责。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业务操作需要,由本机构信息员在国家追溯平台分配本机构用户账号及权限。有业务需要的,可继续向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机构分配用户账号及权限。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完成主体注册后,主体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由信息员及时在国家追溯平台提交变更信息,由账号原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确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监控内部用户账号日常使用情况
18、,规范内部用户账号使用和信息采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应当由本机构信息员监控用户账号日常使用情况。第十八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平台日志记录等,维护账号使用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第十九条部省农产品追溯平台对接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机构主体注册信息要实现双向数据共享、业务融合。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受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交主体注销申请,或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再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注销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国家追溯平台创建
19、的用户账号。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其用户账号。(-)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义务,故意或恶意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传递义务,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链条不能向下传递的;(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盗用、冒用、伪造电子身份标识、追溯凭证及产品追溯标识的;(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规定,故意或恶意造成产品混批,导致线上信息与线下实物不符,欺骗消费者的。第二十二条县或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在主体注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
20、节轻重要给予相应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追溯平台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信息员队伍,加强信息员管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指定,承担机构主体注册信息管理、账号分配与权限管理、账号日常监控和管理、地方动态信息采集与报送割甥的人员。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等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受托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信息员管理与培训工作。第
21、四条县级以上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配备的信息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制度规范;(二)熟悉计算机系统操作,具备信息化管理能力;(三)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爱岗敬业。第五条信息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开展机构主体注册基础信息采集与录入工作,按需分配用户管理员账号和用户账号,避免发生账号使用混乱;(二)负责监控和管理所分配用户管理员账号和用户账号的使用情况;(三)负责指导所分配用户管理员账号和用户账号的机构人员使用国家追溯平台;(四)负责指导辖区内农产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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