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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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忤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四川省药监局组织制定T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附件: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3日附件四川省药品生产许可快速审查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十四五”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部署要求,提高药品生产许可审查审批效率,推动药品生产许可审查审批改革,加快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权责范围内的药品生产许可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药品注册审评相关事项。第三条需开展GMP符合性检查的,除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之外,还包括以下情形:(一)获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注册证书或者原料药取得“A”状态的;(-)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其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三)药品变更后
3、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未通过相应GMP符合性检查的;(四)变更药品生产场地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第四条省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生产处)、检查分局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省局行政审批处(以下简称审批处)负责药品生产许可申报事项的受理、审批、制证、送达等工作。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承担药品生产许可资料的技术审查、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等工作。第五条按本细则免除、减少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的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省局责任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第六条需
4、开展生产许可检查与GMP符合性检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合并开展:(一)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申请事项(生产实施审批管理的饮片除外);(二)持有人申请变更已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或者“A”状态的原料药的生产场地,且不涉及国家药监局审批事项的。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审评中心根据风险评估,可免除生产许可检查或者GMP符合性检查:(-)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增加“仅限注册申报使用”生产范围或者生产品种;(-)药品仅变更持有人,且变更后的持有人非首次取得相应剂型注册证书,并在近两年内已通过相应剂型GMP符合性检查的。第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审评中心根据风险评估,可减少生产许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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