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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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学习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讲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经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形成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第一部分:指引的出台背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提供公益援助,是知识产权保护“全
2、链条”的重要环节。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维权援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维权援助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范围、维权援助机构定位和工作重点等内容。自指导意见印发以来,目前全国已设立维权援助机构2000余家,2022年共办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7.1万件,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工作力度持续加大,维权援助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显著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形成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二部分:指引的主要内
3、容工作指引分为十一章64条,12个附录,约1.1万余字。全文包括总则、工作内容、工作体系、运行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程序、合作单位管理、专家选聘管理、志愿者队伍建设、激励保障、回访及其他工作制度以及附录表格。一是加强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建设。第三章首次明确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开展维权援助工作中的职责、维权援助机构的载体以及维权援助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四章规范了维权援助机构的运行管理。第五章明确了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养。二是统一维权援助工作流程和标准。第六章规范了维权援助工作流程,明确维权援助申请受理条件,细化了办理、转办、终止、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要求,确定了各环节的办理时限。三是规范社会力
4、量参与。第七至第九章明确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作的要求和具体管理流程,明确维权援助机构在发挥资源枢纽作用、有效对接需求服务方面所需开展的工作。第三部分:指引的实践意义工作指引聚焦“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的“实现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要求,对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构建的方式和路径进一步明确,对维权援助机构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对维权援助工作程序和业务标准进行细化统一。工作指引整体注重实用性和广泛适用性,便于一线维权援助人员操作使用,并围绕维权援助各项任务,配套设计了系列标准化工作表格,为规范信息数据报送、跨区域协同打下基础。工作指引围绕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5、进展报告呈现的社会力量踊跃参与维权援助工作、各地方维权援助机制创新涌现等特点,特别对维权援助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的管理进行单独设章明确,并遴选部分地方特色做法供全系统工作参考。第四部分:指引的全文学习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有效维护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0)22号),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国家战略;坚持探索创新,强化
6、公益服务;坚持协同共建,促进合作共享。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及相关活动。其他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相关组织可以参照执行。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为存在作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维权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援助申请提供公益援助。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五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包括: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咨询指导服务;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研讨、培训;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
7、或建议;为公共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组织提供分析预警;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文化宣传等工作;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发挥快速协同保护作用,积极拓展维权援助服务内容。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主体,是指具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需求的,满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章工作体系第七条维权援助工作目标在于构建横纵协调、点面结合、社会共治的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实现
8、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统筹各类资源,指导、支持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工作O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资源整合配置,加大各项业务支持和指导。第九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共同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动设立的能够开展维权援助工作的机构。由地方推动设立的维权援助机构由地方
9、负责建设,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备。第十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维权援助分中心或工作站等分支机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设立在具备公益服务职能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在相关维权援助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设立在相关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高校、大型电商平台等创新主体集聚区或社会组织内,在相关维权援助机构或分中心监督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分支机构设立后,须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将辖区内新设立(或变更)分支机构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备案。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维权援
10、助合作单位,是指经申请批准或受邀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其他组织机构。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是指经申请批准或受邀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在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志愿者,是指自愿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第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发挥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宣传、志愿服务等公益服务。各维权援助机构在资金、场地、信息、实习、实践锻炼和就业推荐等方面加大对高校维权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优势,开展知识产权咨
11、询、培训I、宣传、调解等公益服务。第十五条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是全国统一的维权援助对外服务窗口和管理平台,包含在线援助申请答复、咨询管理、维权援助案件管理、案件移交管理、维权援助机构人员管理等功能。发布维权援助政策、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信息。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的官方网址是:http:/wWW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下,为辖区内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助力地方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贡献专业技术力量。根据相关规定,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职责还可包括但不限于:承担
12、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相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相关工作,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研究和成果推广,完成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综合事务管理、业务工作管理等各类规章制度,建立良好工作秩序,强化业务质量管理,依法有效履行各项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咨询指导、研讨、培训、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提供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驻场维权援助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保障业务质量;建立保密制度,确保工作信息保密安全;建立分支机构、合作单位、专家管理等制度,有效
13、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效能;建立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保障队伍稳定和能力培养。第十八条各级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力、办公场地、办公用品、通讯设施等保障。有条件的,可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经费。第十九条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评办法,对辖区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考核评估,加强跟踪问效,更好促进工作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维权援助各项业务开展情况、工作体系和队伍建设情况、条件保障情况、服务对象对各方面工作满意程度等。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业务资源、条件保障配置的依据之一。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
14、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相关省级行政区域考核办法,对相关分支机构进行考核。第五章工作人员第二十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具有热心、诚心、细心,全心全意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服务;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坚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咨询解答快、信息反馈快,规范快捷地做好每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做好维权援助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规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维权援助有关工作信息;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密切同其他单位联系,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徇情枉法。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及其分
15、支机构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程序、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进行监督考核。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表彰奖励维权援助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对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活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提供业务能力提升所需的相关培训。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标准与程序,法律状态判定,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和调解仲裁等纠
16、纷处理方法,取证方法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领域的职业操守;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知识产权文化普及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等。第六章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提出维权援助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地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在辖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地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所在辖区的。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设在地市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对于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力的维权援助申请,可请设在省级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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