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宁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效应,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根据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科技创新基础较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色突出、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园区以及创新资源比较集中的产业集聚区。本
2、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第三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和管理遵循注重质量、聚焦重点、突出示范、效益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第四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及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科技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培育、推荐工作。第二章条件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法规政策,
3、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二)设立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项资金,具有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机制和政策。(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具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不少于1家,配备了专职人员。(四)具有产学研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等载体,能够提供技术研发与集成、中试熟化与工程化服务。(五)近2年承担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或研发机构5家以上,转化科技成果10项以上。上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不少于10项或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3000万元。第六条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自治
4、区内注册满1年,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保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二)上年度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保持上升或稳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产品(服务)属于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三)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内部激励机制,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四)近2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动植物新品种证书、国家认定的新产品证书等1项以上。(五)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承担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近2年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形成产值5000万元以上。示范特色鲜明,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1项以上。第三章程序第七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实行
5、长年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第八条各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科技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区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直接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示范基地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管委会同意后进行推荐。第九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后,确定拟认定名单,经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认定文件。第十条命名授牌。示范基地命名为“宁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命名为“宁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第四章支持第十一条坚持统筹布局、突出特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宁夏 科技成果 转移 转化 示范 基地 企业管理 暂行办法 全文 解读
![提示](https://www.desk33.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240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