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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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规发(2022)5号)各市水利(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导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9号)要求,省水利厅制定了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山西省水利厅2022年12月7日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
2、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公正公开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第四条行使具体执法职能的机关应将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向社会、行
3、政相对人进行公示。第五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效率的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六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水行政处罚,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第七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4、。第二章裁量标准第八条同一个水事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不涉及罚款处罚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新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定。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的,不得改变水行政处罚种类;(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水行政处罚应当并处的,必须同时适用,不得选择适用。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5、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水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上述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裁量基准确定处罚档位,在同一档位中以违法行为的一般处罚标准为基础适当降低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有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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