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检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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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监察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检查(二)工业企业淘汰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生产、使用情况的检查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节能管理制度;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是否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及分析制度;是否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是否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
2、;是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查阅企业制定的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任命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文件、企业生产和能源消耗统计报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检查年度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情况、企业能效达标对标活动落实情况。(二)淘汰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生产、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工业企业是否有使用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等情况,所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生产企业是否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查看企业的主要用能设备清单、生产报表及产品目录,并在现场进行抽查;审查企业各主要工段能耗统计数据、产品产量统计,核算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
3、合强制性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规定。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
4、工艺。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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