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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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贵政办规(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贵港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8日贵港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2、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蓄电池作为能源或辅助能源的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提升城市公共安全保障支撑能力。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四条在我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电
3、动自行车的防火性能、阻燃性能、电气安全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第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第七条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其所有人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
4、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第八条鼓励生产、销售符合标准的换电电动自行车,在全市范围内科学合理布局换电柜,推广电动自行车换电模式。第三章停放和充电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5/T15532017)等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模应按照单位、小区或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可容量建设,并配备能够满足充电需求数量的充电设施。(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墙上不可开设门窗洞口。鼓励设置简易喷淋、独立式
5、感烟探测器、消防软管卷盘、电气火灾监测器、灭火器、智能感知报警器等技防设施。(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应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及财产火灾保险。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等,应按照有关规定
6、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社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停车架、充电桩等设施,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已建成的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群租房密集区、劳动密集型厂区、村民自建区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禁止以下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一)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
7、等影响消防通道的畅通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二)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三)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四)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五)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报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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