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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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下达的各类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款)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分为:政策性补贴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类、单位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类、支持
2、重点领域和重点事业发展类、县委县政府会议决议等支持县域各项事业发展及重点工作类。政策性补贴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类专项资金主要指:各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补贴、救助、资助和政策性补助等专项资金。单位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类专项资金主要指:为党政群、政法、社会管理等部门及其他单位开展日常性业务活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事业发展类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于支持重点工作开展、公共事业发展、经济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县委县政府会议决议等支持县域各项事业发展及重点工作类专项资金主要指:县委县政府会议决议确定为维护社会稳定,支持重点工作开展、促进县域各项事业发展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第四条财政
3、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遵循:零基预算原贝h资金整合原则、独立核算原则和绩效考核原则。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凡需纳入下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要在当年12月底前,按照各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将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连同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县委、县政府纪要或文件,上级政策性文件,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测算方案等)提交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所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否则一律不予安排。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否则不得纳入政府采购程序。中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根据省市财政部门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凡申报省市项目的,必须
4、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每年7月份,省市主管部门(或会同省市财政部门)在项目库网络系统发布本级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下年度项目。各镇及县级各部门要根据省市项目指南要求,征集编制项目,并通过项目库系统进行项目申报。申报项目经县级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排序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市级项目库或逐级上报省级项目库。项目申报以电子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步上报。纸质申报以财政部门与项目申报部门联合文件形式报送。第六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如下:计划申报县级专项资金的,各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支出预算,由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形成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分别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按程序提请县人大
5、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计划申报省市专项资金的,对于已通过项目库上报项目,每年10月底前,分别由省市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将编制的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计划报送省市财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省市财政项目库,省市财政部门结合当年本级财力情况,按照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原则,确定项目,并编制市级或省级项目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下达。第七条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年初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追加新的专项资金预算,但因上级政策性调整、特殊不可预见事项、县委县政府会议审定确需追加的事项,追加预算资金严格按以下程序申报:各单位向上级申报争取国家投资项目的,凡涉及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应事前与县财政局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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