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关爱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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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关爱服务规范青岛市民政局本规范按照GB/TLl-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青岛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提出并归口管理。本规范起草单位: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市北区新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青岛市山海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春梅、贤晓琳、徐健、张英。目录、-r刖S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定义24基本原则25服务制度36服务内容与要求47服务方法98机构管理119质量控制1210人员要求1411服务保障1612评价与改进18参考文献1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岛市对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生活关爱的术语定义、基本原则、服务制度、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方法和
2、服务保障等。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关爱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3、的通知(鲁民(2016)9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3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青组(2016)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组2016)5号)3术语定义3. 1农村留守儿童left-behindchildren指具有我市户籍,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父母一方外出务工且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2群团组织massorganizations指“群体性社团组织”,主要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慈善总会等。是中国共产党组建的
4、、党联系这方面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帮助党联系这方面的群众,并帮助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向党反映这些群众的愿望和要求。3. 3儿童社会工作socialworkwithchildren由专业社会工作者组织实施,面向儿童开展的个案辅导、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以及社会工作督导评估等专业性社会工作服务。4基本原则4. 1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合力。4. 2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农村留守
5、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4.3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4.4 坚持分类服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需要,根据农村留守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提供精准服务,促进农村留守儿童成长和发展。5服务制度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关爱服务应建立健全各项服务制度,各类人员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行规范化、人性化、亲情化服务,达到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工作有序、关系和谐。服务制度应包括:5.1人员管理5. Ll社会主义核心价
6、值体系;5.1. 2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关爱服务伦理;5. 1.3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关爱服务守则。5.2日常服务管理5.2.1意见簿;5.2.2服务承诺;5.2.3家庭探访服务制度;5.2.4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制度;5.2.5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3质量评估管理5.3.1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档案;5.3.2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档案;5.3.3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档案;5.3.4农村留守儿童特需服务登记簿;5.3.5爱心服务联系卡;5.3.6应急救助卡;5.3.7投诉举报电话记录。6服务内容与要求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关爱服务是针对青岛市未满18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的档案管理、咨询评估、生活习惯养成、学业辅导、
7、心理辅导、安全教育、关爱陪伴和素质提升等服务。6.1档案管理6.1.1应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学习、生活、成长、关爱服务档案和联系卡,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调查,对服务范围内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全面登记,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6.L2应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机制,实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状况及需求状况。6.2咨询服务6.2.1应当有必要的咨询场所、人员、设施设备及文字图片资料。6.2.2应当由专人负责解答咨询,帮助服务对象获取相关信息。6.2.3服务范围包括解释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6.2.4接待人员应如实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情况,如需评估的,应进行需求评估。6.2.5应
8、当保留提供咨询服务的记录。6.3 评估服务6. 3.1有评估服务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有评估服务指南或服务流程。7. 3.2应当保留评估记录,并装入服务对象档案。8. 3.3委托第三方评估时,应当有委托服务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委托服务的内容、评估结果的确认、使用等信息。6.4 生活习惯养成6.4.1应培养农村留守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对其做好卫生知识宣传。6.4.2应培养农村留守儿童养成良好的饮食起居习惯,培养独立生活能力。6.4.3应向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通报其子女在学习生活、品德、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管理教育的针对性建议。6.4.4应对农村留守儿童中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及时报告教
9、育主管部门,做好跟踪教育管理。6.5学业辅导6.5.1引导组织适龄农村留守儿童入园或入学。6.5.2协助相关部门开展3岁以下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6.5.3应当有必要的学业辅导设施设备和场地。6.5.4有学业辅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6.5.5配备适当的学业辅导专(兼)职人员。6.5.6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安全要求。6.5.7提供学业辅导服务的范围应适合服务对象的接受能力并尊重农村留守儿童的意愿。6.5.8宜通过举办课业辅导、知识讲座、面对面解答问题、现场演示、观看视频等儿童易于接受的形式进行。6.5.9应当保留学业辅导工作的相关记录。6.6心理辅导6.6.1应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
10、健康辅导工作,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辅导,宜对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评估,相关工作应符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GB/T29433)的要求。6.6.2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6.6.3应与留守儿童开展谈心交流活动,使留守儿童得到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6.6.4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工作人员。6.6.5服务宜由一年及以上儿童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或心理咨询师开展。6.6.6进行心理疏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应得到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同意,并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6.6.7应当保留相关服务记录。6.7安全教育6.7.1应加强留守儿童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强化
11、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确保留守儿童人身不受他人侵犯;6.7.2应定时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讲解相应法律知识。6.8爱心陪伴6.8.1陪伴服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6.8.2应当事先由双方协商,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签定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6.8.3陪伴服务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做好农村儿童的安全预案,并随时保持与监护人的联络沟通。6.8.4应当保留陪伴服务的工作记录。6.9素质提升活动开展6.9.1应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的安全保障,活动期间由专人负责儿童安全保障工作,并有基本的急救常识和能力。活动现场设有急救箱和常用药品。6.9.2活动开展应有明确的目标
12、,包括能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心理素质、开发潜能、培养健康品质、预防心理疾病、促进人格健全发展;能增强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和自我意识等方面的适应、自我调节、适当求助、健康成长的能力,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6.10危机干预服务接触过程中随时注意农村留守儿童危机情况,及时提供危机干预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服务:6.10.1识别并评估农村留守儿童所面临的危机,包括危机的来源、危害程度、农村留守儿童及监护人应对危机的能力、以往应对方式及效果等。6.10.2统筹制定危机干预计划,包括需要干预的问题或行为、可采用的策略、可获得的社会支持、危机介入小组的建立及分工、应急演练、信息沟通等。6.10.
13、3及时处理最迫切的问题,特别是自杀、伤及他人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问题。必要时,协调其他专业力量的支援,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身体约束或其他限制行为。6.10.4进行危机干预的善后工作,包括对介入对象的回访、开展危机介入工作评估和小结、完善应急预案以预防同类危机的再发生等。6.11文化娱乐服务6.11.1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制定文化娱乐活动计划,提供的服务项目应符合农村留守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6.11.2定期组织开展文艺演出活动及农村留守儿童文体兴趣小组活动,组织农村留守儿童文化娱乐活动宜由专业人员指导并组织实施。6.IL3活动场所应保持洁净、卫生、安全。6.IL4组织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性活动,应
14、有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事件处置预案。6.11.5组织农村留守儿童文化娱乐活动应当进行策划并做好服务记录工作。6.12权益保障6.12.1维护和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益;6.12.2发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农村留守儿童受虐待、遗弃、疏于照顾等权益损害事项;6. 12.3开展社会宣传和公众教育,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受到歧视、侮辱和其他不公平、不合理对待;6.12.4协助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享受社区和机构的各项支持服务,获得农村留守儿童应该享受的补贴和救助等。7服务方法7.1基础方法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关爱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社会工作直接服务方法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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