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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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符合桂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自治区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的意见、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待遇落实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3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的意见认定的八类人才。第三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兼顾的原则。第四条高层次人
2、才认定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实施。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制定完善考核办法,会同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用于落实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对高层次人才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市人社局负责引进、认定和管理高层次人才的日常工作,收集和发布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待遇有关问题;市财政局负责对用于落实高层次人才各项待遇的财政资金进行财政预算、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协助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
3、,落实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限制。第六条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的意见发布之后全职新引进到我市工作、与我市所属用人单位签订5年(或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人才,或以柔性的形式新引进到我市工作、与我市所属用人单位签订2年(或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累计5个月以上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人才,在具备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三)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创新创业创造工作;(四)第一类高层次
4、人才无年龄限制;第二类至第八类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认定标准。第一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类是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第三类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级优秀专家。第四类是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第五类是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100强企业的高层以上管理人员。第六类是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第七类是985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11高校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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