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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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规(2023)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3年3月1日黑龙江省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湿地自然公园建设与管理,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
2、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由省人民政府确立并命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是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依法享受国家、省生态建设有关政策、项目支持及资金扶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理。第五条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
3、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IOO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o(四)省级湿地自然公园范围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得重叠或者交叉。第七条申请设立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由县级湿地主管部门向市级湿地主管部门申报,市级湿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垦、重点国有林区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申报,由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商有关市级政府达成一致,由所在地的市级湿地主管部门申报。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4、审查,审查无异议的,由省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在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市级湿地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文件。(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省级湿地自然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四)拟建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省级湿地自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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