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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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运作,一、新旧公司法重要差异,(一)公司设立方面的变化和应注意的问题 1、降低设立公司门槛,交易风险自负2、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制度 由实缴资本制改为分期认缴制,允许分期出资,首次出资最低可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26条、第81条);,3,3、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及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成为可能(第27条)。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
2、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4,4、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意味着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第27条);5、对公司设立的影响(二)设立方式的多样化 1、发起设立 2、私募设立。3、公募设立,5,(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操作性加强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如下:(第72条)(1)股东相互之间互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可以自主决定,不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承诺。(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视为同意转让的两种情况。其他
3、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包括规定有悖于上述两种股权转让规则的内容,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也可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强制
4、执行时的优先购买权(第73条)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74条)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6,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
5、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7,(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新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确立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第58条),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同时,也建立了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分离,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之间要有“防火墙”.,8,4、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3条);5、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
6、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64条)。,9,6、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禁止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第20条)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20条)法律后果:否定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否定公司股东只负有对公司出资范围的有 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第16、21条)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217条),10,(五)发起人股转让限期的缩短在股份公司发起人股的转让问题上,由原来规定的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7、,改为1年,为私募资金的自由进出创造了宽松的条件。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转让问题上,也作出了与国际资本市场相接轨的规定,即“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11,(六)确立了便于操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制度和股权激励机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管理层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由原来规定的任职期内不得转让,改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允许公司章程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142条)。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
8、他股东拟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为管理层优先购买本公司股权创造了条件。,12,(七)完善股东退出机制,增加公司回购股份制度1、完善股东退出机制(1)在公司存续期间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2)解散公司或进行破产清算,在结束公司实体后退出公司(3)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完善了股东退出公司的机制。(第75条)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3,a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b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
9、财产的;c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放宽股份回购限制,允许股权激励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14,(八)为资产评估、验资机构立新规,明确赔偿责任,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
10、对为公司提供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也明确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和范围,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11、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208条)。,15,(九)公司债券制度1、放宽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2、将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内容平移至证券法3、将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准制改为核准制(第155条),16,(十)加重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1、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机制2、完善了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公司行政责任追究机关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强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3、整合了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4、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17,三、公司章程和公司自治程度的提高,(一)公司章程概述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它规定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内容
12、。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章程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生效。对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拟订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8,(二)公司章程的内容章程的内容即章程记载的事项,分为必须记载的必要记载事项和由公司决定记载的任意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
13、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必须记载的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9,(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1.公司
14、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则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修改。如果公司章程的修改将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则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20,(四)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5、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21,(五)公司经营自由度的扩大,1、转投资限制的取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5条)2、发行公司债券审批制的取消3、持有自己股份限制的放松。(第143条)4、担保的自主决定。(第16条),22,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16、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差异:1.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上有所不同,23,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和最高的要求(150人)。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2人以上),没有最高要求。2.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24,4.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化,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无
17、论公司的大小,均应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大会比较困难,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大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25,(二)变更要求 1.公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2.公司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3、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18、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变更。,26,五、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一)如何定位公司治理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主要包括治理组织结构以及开展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狭义上,公司治理主要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诸多关系。广义上,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区等)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作出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
19、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二)公司法涉及公司治理结构部分1、全面规定股东权,健全股东会/股东大会制度(1)原则规定股东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增设了股东临时提案权。(2)缩短了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中的通知时间。(3)引入累积投票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第106条)。(4)完善召集程序。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20、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2条),(5)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在原有的可“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增加了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复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
21、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6)股东大会自行召集和主持权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02条)。,29,(7)提案权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质询权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22、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30,(9)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0)增加有限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第75条);(11)增加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第152条和第153条);,31,(12
23、)扩大了绝对多数决议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22条)(13)新增了股东对股东会职权内的事项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40条、第101条)、,32,(14)缩短了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新公司法第103条缩短了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由提前30日发出通知缩短到提前20
24、日通知,并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缩短为15日。,33,(1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担保特别的程序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司法救济。“无救济,无权利”。公司法注意到诉讼在保护当事人权益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加强了事后救济措施。包括增加多处民事责任的规定,使当事人通过诉讼追究有关人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有了依据;引进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措施,使债权人追究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股东的连带有了可能性;健全直接诉讼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使法院管辖公司
25、诉讼案件具有了现实性。事后救济措施的健全可以起到事先规制难以起到的作用。,2、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了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1)增设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应对措施。(2)增设有关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的规定。(3)明确规定董事拥有平等的表决权。新增了“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49条、第112条)(4)执行董事的设置(第51条)(5)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5条)、股份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110条)及“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112条),35,(6)有限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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