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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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促进工商资本持续健康投资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流转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农政改(2021)X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商资本是指县内外涉农企事业单位、农民
2、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人等工商业者投入农业领域的资本。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土地。第四条鼓励和引导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第五条依法签订合同并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工商资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第二章规范管理第六条流转承包耕地
3、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七条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地面积不得超过3000亩。首次流转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县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后可进一步扩大流转规模。第八条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以县、乡镇(含县经开区,下同)两级为主,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整村整组流转承包地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于不愿流转土地的农
4、户,发包方可采取互换等方式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二)受让主体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
5、含)至IOoOo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土地流转面积IoOOO亩(含)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层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S)县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征信情况,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九条为优化审查审核程序,减少小
6、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的申报负担,提高审查审核效率,对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粮食生产或者现代种养业,一次性流转土地经营权低于50亩且土地经营总规模不足IOO亩的,适用简易审查审核程序,依法经发包方备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工商企业初次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初次流转后合同有效期内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第十一条以乡镇、县为主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合同备案制度。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一)备案标准。单个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地超过50
7、0亩,或跨村流转的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流转农地超过IoOO亩,或跨乡镇流转,或涉及整村流转的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流转农地超过本县控制上限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二)备案材料。流转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流出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审查审核意见复印件;风险保障金缴纳证明、租金支付证明、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发包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备案方式为电子、纸质双备案制度。对流转农地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作为备案重点。(S)备案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
8、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地情况调查,摸清目前状况,补充备案。工商资本流转农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备案事项。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第三章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第十二条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通过县、乡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积极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格审核、价格指导等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第十三条推行统一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推行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并指导签订。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当
9、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的期限、起止日期及流转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格或股份分红预付及年递增机制、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流转合同到期后农业废弃物、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土地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相关事项,风险保障、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四条对整村整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应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以受让方缴纳为主,可按不低于下
10、一年度土地流转费的30%缴纳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风险保障金由各村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挪作他用。乡镇要切实加强对风险保障金的监督管理。流转合同期满无违约行为的,所缴风险保障金及时予以退还。第十五条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合理确定租金给付方式,在年初或耕种经营前,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土地农户先付清一年以上的土地流转租金。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提供农业保险、财产保险以及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产品服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第四章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第十六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持农地农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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