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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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行规(2023)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3月1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2023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承接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0)3
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典当行安全防范设施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L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保存2个月以上);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不得影响录像视线);3 .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4 .保管库房设置与公安派出所联网的报警装置;5 .门窗设置金属安全防护设施;6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公安机关收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典当行设立通报后,依法检查典当行的安全防范设施配备情况,发现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或消防管理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典当行安全防范设施尚未竣
3、工的,典当行应当自竣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二、典当行治安管理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在办理收当与续当时,登记员均应当查验当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当票的要求逐项如实登记;当户为单位的,应查验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的,应查验典当委托书、被委托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办理典当人赎取典当物品时,登记员应当查验、核对当票、当户有效身份证件和赎取物品,并做好登记手续,防止冒领。(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登记员在查验、核对当户的有关证件和承当物品时,应当做到“三清四核对”,即看清证件是否有效,问清典当物品来源,写清典当登记项目;核对身份证件与典
4、当人是否相符,核对典当物品名称、数量是否相符,核对典当物是否属公安机关协查物品,核对典当物是否属禁当物品。登记员应当查验、核对承当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类别、品牌、规格、形状特征,按当票内容逐项如实登记。当户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当物相关来源证明材料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对当物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当票备注栏上应当注明当物的来源,当票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法人章。典当行应当设置库房保管员。保管员对出入库(箱、柜)的物品,应当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对金银手饰、珠宝、文物、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存入保险箱(柜),应实行“双人双锁”和值班制度严加保管。(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典当行应将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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