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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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宜居品质,有效指导建设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实施,保护和塑造好“山水相依、林城共生”的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格局,营造舒适美好的城市空间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重点对市城区建设项目的建筑物规划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提出引导与控制要求。在市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建设及管理活动,除应当遵守相关标准、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本意见。第三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地块规划条件情况下,还应当符合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供地前
2、编制街区城市设计方案或者地块规划论证方案,并将相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进行管控。重点区域内(见附录1)滨水、临山、临路(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下同)及公园广场周边的非工业仓储、市政类建设项目,应当至少报送2个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公开征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研究,择优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第四条加快优化调整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考虑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区位、交通条件、公共服务与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商住用地开发强度,主城区地块容积率不宜超过2.0,城市新区地块容积率不宜超过1.5o第五条滨水、临山区域建设项
3、目应当留出望水、观山视线通廊。项目用地边界线临河、临湖、临山一侧宽度不足200米的,应当留出一条宽度不少于30米的视线通廊;项目用地边界线超过200米的,应当在用地范围内留出一条宽度不少于40米的视线通廊(见附录2)。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见附录3)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以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主要界面为视点,在用地范围内留出一条宽度不少于30米视线通廊(见附录4)。视线通廊范围内除必要的地下空间附属设施以外,应当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确保视线通廊的开敞性。第六条单体住宅建筑高度在27米及以下的,其建筑最大展开面宽不宜大于55米;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80米及以下的,其建筑最大展开面宽不宜大于建筑高度的
4、0.60.7倍,且面宽不宜大于46米(见附录5)。临路一线的住宅建筑,其建筑物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立面应当简洁美观,阳台、连廊须封闭设计,空调搁板、落水管等设备应当隐蔽设置。第七条规划保留山体周边5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山体相对高度(相对于项目平均场地高度,下同)大于50米的,应当以山脊线为基准,划定山体相对高度三分之二处为建筑物高度控制线,建筑物高度不应突破高度控制线(见附录6);若山体相对高度小于50米的,应当确保临项目用地一侧山脊线的三分之一不被建筑物遮挡(见附录7)。第八条规划保留水体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物高度不宜大于建筑物主体部分至水体蓝线(岸堤)的距离,
5、且临湖泊(含水库)的建筑物与水体蓝线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水体周边建设项目中的一线与二线建筑高度应当前低后高,建筑高度之间差值应当不少于20%(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下同)(见附录8)。第九条住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0米,鼓励、引导建设18层及以下层数的住宅建筑。住宅建筑物高度要分层次进行梯度管控,相邻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当不少于20%。住宅建筑计容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建筑高度至少要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及配套设施,下同);住宅建筑计容面积达到8万平方米以上的,且住宅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的,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见附录9)。临路一线的建筑物,同一地块或者相邻地块之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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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城区 建筑 规划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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