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课件(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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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学习解读工信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讲义)2022年12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2018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颁布施行,对于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作出了全面规定,并对组建标委会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工作是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制造
2、强国、网络强国建设需要,每年制修订行业标准均在1600项以上。标委会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托力量,现有全国标委会不能完全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制定办法,规定标委会组建和运行相关制度,明确日常活动规则和监管细则,有利于提升标委会运作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质量,满足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系统梳理现有法律规定,总结实践经验,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书面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的意见,召开研讨会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形成办法(草案)。2022年11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2022年12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办法,自2023年2月1口起施行。第二部分: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明确相关主体职责。一是部负责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委会。二是标委会承担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的编制、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提出和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职责。三是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根据部委托承担初审工作。(二)规范标委会组建程序。一是明确标委会
4、由委员构成、设秘书处,并细化标委会组建条件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处条件。二是规范标委会组建程序,包括申请、公开征求意见、筹建等环节的条件、材料、期限等要求。三是明确分标委会和标准化工作组的成立条件。(三)细化标委会日常运行规范。一是规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的工作要求。二是规范顾问、观察员和联络员的聘任和设置。三是明确标委会会议、决议、印章、经费、年度报告等的管理要求。(四)完善换届、调整及监督管理规则。一是规定标委会换届、调整、注销的条件、程序。二是明确部定期对标委会开展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明确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建或者予以撤销、调整秘书处、撤销委员
5、资格等处理措施的具体情形。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组建、运行、换届、调整、注销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标委会,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在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业领域内承担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委会,为标委
6、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第四条标委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承担下列工作职责:(-)提出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研究编制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二)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所属专业领域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负责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三)组织开展所属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四)开展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
7、员的培训等工作;(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归口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并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材料初审等工作。第二章组建第六条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己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七条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
8、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第八条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任职单位推荐;(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
9、)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第十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
10、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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