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专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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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生提供更大的自主选择学习的空间,学院试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第二条为了保证试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借鉴其它院校的经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三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参考,学生可以在36年内(含休学),根据个人情况进行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必修、限选、任选课学分及总学分者即可毕业。第三章学分第四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
2、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1 .必修课:指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必须开设的课程,必修课程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65%o2 .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选修课约占课程总学分的35%。限选课指学生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列出的选修课范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限选课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25%o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或为培养学生兴趣特长和挖掘学生各方面潜能而要求选修的课程。任选课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10机第五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计算一般以学期
3、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L理论课程每学期上课16学时计1学分。计算方法如下:用教学总学时数除以16,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对于小数部分,如果为00.2,计为0,如果为030.6,计为0.5学分,如果为0.70.9,计为1学分。3 .独立开设的实践课按每周折合1个学分计算。第六条实施导师制。为确保学分制的实施,实行导师制。每个专业每个年级原则上至少安排1名导师对学生学业、个人职业设计等方面从入学到毕业进行全程指导。第七条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学生参加技能考证、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取得
4、优异成绩,可酌情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1 .学生获得与专业相关一个以上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奖励2学分;2 .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四或六级考试,分别奖励1或2学分;外语专业学生通过第二外语考试,奖励2学分;3 .学生参加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者,分别奖励1学分、2学分和3学分;4 .学生获得技术革新成果者,酌情奖励23学分;5 .学生获得国家专利者,奖励3学分;6 .学生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者,奖励2学分;7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其它竞赛活动或其它项目取得优异成绩或有重大影响者,酌情奖励13学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以上7个方面的奖励学分可以累计,但每个
5、方面的奖励学分只能计算1次,同一项目中有多项符合奖励学分条件者,取该项奖励学分的最高值。奖励学分可替代任选课学分,但每个学生替换学分最高不超过4学分。第八条全日制三年制学生在校期间规定应获得的总学分应不低于140学分。第四章课程选修、免修第九条学生在选择课程时须按下述要求进行:1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2 .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凡一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本学年应修学分二分之一者,必须跟随下一年级学习。3 .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处公布的课程认定为准。4 .一门课
6、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第十条学生每学期(最后一个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20到30学分之间。学生本学期成绩平均绩点值达到4,可在下学期修读超过30学分的课程。第十一条学生一学期选课少于15学分的,需报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第十二条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第十三条免听与免修。免听是对成绩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只有平均绩点值达到4.5以上者方可申请免听,且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学生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无论是免听还是免修,学生都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免听(修)申报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免听课程
7、可不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考试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四条军训I、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体育课由体育教学部门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由学院后勤集体医疗保健中心证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第五章课程重修第十五条重修重修,是指修读的课程或实践类教学项目未通过考核,须重新修读该课程或项目并重新考核。第十六条重修范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重修:(一)必修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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