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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我校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教育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学习年限第一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参考,学生可以在46年内(含休学)根据个人情况进行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必修、限选、任选课学分及总学分者即可毕业。第二章课程第二条我校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通识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综合应用课。(二)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限选课
2、、专业任选课。第三章学分与绩点第三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第四条理论课、课内实验实训课每16学时计1学分。计算方法如下:用教学总学时数除以工6,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OS学分。对于小数部分,如果为。-02,计为O,如果为030.6,计为。S学分,如果为0.7O.q,计为工学分。集中性实验实训、实习原则上每2周计2学分,按学时开设的每马2学时计2学分。第五条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绩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绩点系数按
3、对应的百分制成绩作如下规定:百分制考试成绩绩占J、5*91-95,4.5869(948工一853.5768(9372752.5667(92(b-6559以下O以平均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和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其计算方法为:平均学分绩点=2(所修课程学分X相应课程的绩点)/2所修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取小数点后三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任选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绩点计算。第六条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设立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活动奖励学分。学生参加技能考证、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可酌情奖励学分。奖励办法参见学院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
4、定暂行办法。第四章选修与免修第七条学生选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二)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对学年有50%的修读课程不及格,或一学年取得学分不足所修课程总学分的50%者,予以留级处理。(三)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处公布的课程认定为准。(四)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五)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第八条免听与免修。免听是对成绩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只有平均绩点值达到4.5以上者方可申请免听,且
5、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学生因故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第九条免听或免修,学生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免听(修)申报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免听课程可不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考试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条规定的政治理论与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体育与健康课等课程不得免听。军训、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课由体育教学部门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由学校医务卫生部门证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
6、,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第五章重修第十一条如有以下实际情况可选择重修。具体规定如下:(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实践与实验课补考不及格;(二)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要求应修而未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三)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考试已合格,但对其成绩不满意者;(四)凡学生缺课课时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课时的2/3以上的课程;(五)凡学生因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的课程。第十二条课程重修原则上采取学生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重修学生人数多少进行教学安排。重修学生达30人以上的课程,由课程所在院系部组建重修学习班,采用课程集中面授
7、方式。面授课时一般按该课程计划学时的3。一50%学时安排。重修学生在30人以下的课程,其重修原则上采取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和考试的形式进行。第十三条教务处、各院系部对重修教学按正常的教学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并列入教学检查的范围。重修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重修学习和考试,教师对重修学生实行课程考勤。第十四条重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归档(一)学生进行课程重修时,必须完成重修课程的作业、实验、课程阶段考核等环节。经授课(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二)重修课程必须在教务处安排的时限内完成。学生重修考试及格的课程,按重修成绩记载,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和绩点。()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注明
8、重修字样。第六章主修辅修第十五条主修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按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辅修是指学生在以一个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业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第十六条辅修专业由学生自愿选修,最晚申报时间不得晚于二年级。实行学分制管理。参加辅修的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认定其完成了辅修专业的学业。第十七条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手续。第十八条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申报前各学期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绩点达30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二)申请辅修之
9、前未受过纪律处分;(三)不能申请与主修专业学科基础课程相同的辅修专业。第十九条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填报“辅修专业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第二十条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院系负责管理。辅修学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成绩记载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第二十一条辅修专业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资格:(一)自批准辅修后一学年内所取得辅修计划学分低于6学分;(二)所修辅修课程出现2门以上课程(含)重修;(三)辅修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四)因故自动放弃辅修专业学习;(五)
10、不缴纳辅修费用。第二十二条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须到学生所在院系办理取消辅修资格的有关手续。未能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取消辅修资格。第二十三条辅修专业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学分;辅修专业不及格课程不影响其申请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证书的资格。第二十四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其费用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第七章双学位第二十五条为适应当代学科互相交叉、互相的趋势,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校实行双学位制,允许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另一学位。第二十六条双学位制是指某专业本科学生在主修某学科学士学位的同时,选择修读另一学科学士学位的培养制度。修读双学位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
11、位证书。第二十七条双学位由学生自愿选修,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生修满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且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Q以上(含),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即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第二十八条已修读完辅修专业所有课程的学生,亦可申请修读所辅修专业的双学位。第二十九条选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前两学期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绩点达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二)申请选读双学位之前未曾受过纪律处分。第三十条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双学位手续。第三十一条符合选读双学位条件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填报双学位申请表两份,由学生所在
12、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教务处于每学年春季学期末公布选读双学位的学生名单。第三十二条学生申报时间不得晚于一年级。第三十三条双学位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院系负责管理。双学位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第三十四条双学位生在其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取得的课程学分,可以替代双学位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的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双学位全部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五条双学位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双学位资格:(-)自批准辅修之日起一学年内取得双学位课程学分不足8学分(不含替代学分);(二)所修辅修课程出现3门以上(含)课程重修;(三)在修读期间受过严重警
13、告以上(含)纪律处分;(四)自动放弃双学位学习;(五)不缴纳双学位费用。第三十六条取消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可到学生所在院系办理取消双学位资格的有关手续。未能取得主修学位的学生,不能取得辅修学位。第三十七条双学位课程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的课程学分。第三十八条双学位不及格课程不影响主修学位。第三十九条取消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已取得的双学位学分,如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否则,只提供所修课程成绩单。第四十条学生修读双学位,其费用按学分数收取。第八章毕业和学位第四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和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后具有毕业资格;同时,学生应在毕业学期向所修读专业
14、所在院系学位委员会提出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申请。缩短、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选修双学位的学生,必须在拟毕业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修读专业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第四十二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达到了学校的要求并完成了全部学业,学校准予毕业。第四十三条学生达到学院学士学位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件者,可以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第四十四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第九章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第四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四十六条课程考核记分方式(一)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
15、二)以考证代考核的实践课程,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分。第四十七条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一)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由作业、单元测验、考勤、课堂提问等构成,每项的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由任课教师确定。(二)学生某门课程缺勤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第四十八条成绩复查与修正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的,可于开学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经院系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课程所在院系部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经教务处同意予以修正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第四十九条补考与缺考学生考试不及格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机会,一般安排在学期初进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一)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二)无故缺考者;(三)实践课时占总课时6。以上的课程不及格者;(四)各类实习课程不及格者;(五)被取消考试资格者。第五十条缓考(一)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初审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二)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两周内办妥。(三)经批准缓考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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